行政院在今(4)日通過文化部擬具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未來法案若通過,將有足夠的法制基礎來成立台語專屬頻道。
文化部表示,台灣是多元族群的國家,因過去歷史影響了各族群語言的自然發展,造成許多語言面臨消逝的危機。為了積極傳承、復振各類型國家語言,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文化部特擬具本法草案。
文化部指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更是整體文化發展的精髓所在,因此本法草案是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觀點來進行規劃,並透過法令優先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得以永續傳承與發展,積極改善「母語消逝或斷層」危機、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並提升台灣民主價值。
會商公廣集團討論可能性 文化部並編列台語節目預算
鄭麗君表示,目前已經有原民台、客家台,為落實文化平權,文化部積極跟公廣集團會商設立台語頻道的可行性。文化部也在2018年的預算中,提供公廣集團優先製播台語節目的經費;若未來《國家語言發展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會為設立台語頻道提供足夠的法制基礎。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共17條,重點如下:
1.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台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臺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草案第3條)
2.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本法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草案第7條)
3.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草案第8條)
4.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草案第9-10條)
5.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示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草案12-13條)
6.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草案第14-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