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遭判有期徒刑8年,此案引發相關爭議,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僅憑臆測認定郭瑤琪具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針對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涉提出幾點違背法令之處。首先,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指出,有關郭瑤琪及李清波雙方是否有賄賂合意,曾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予以指駁並發回更審,但該判決仍未調查釐清,也未於理由欄內說明認定的理由,不依證據僅憑臆測認定郭瑤琪具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
判決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此外,此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郭瑤琪所收受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是以該茶葉罐實際致送人李宗賢的證詞、李清波通訊監察譯文以及其他證人事前為李宗賢準備2萬美金之證詞及相關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等為認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如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調查報告也強調,李宗賢的證詞前後不一,且與實際情況亦不符,其證詞憑信性已顯示有極大可疑。
監委認為,本案從未查得美金2萬元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僅是行賄者的證詞,是否能證明美金2萬元確有送達,尚有合理懷疑,難達有罪心證之程度。
王美玉、仉桂美進一步指出,本案行賄者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對於行賄的情節證述均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不符,到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
王美玉、仉桂美表示,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當然要能達到「以昭折服」的程度,況且最高法院對於《貪污治罪條例》各種構成要件的闡釋,各說紛陳,早為刑事法學界所詬病。本案即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爭議亦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