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大麻合法 UN控美國違反國際公約

2014-11-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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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4州1特區已開放大麻合法,UN稱美國違反公約。(取自推特)

美國4州1特區已開放大麻合法,UN稱美國違反公約。(取自推特)

2014年的美國期中選舉,除了選出國會議員以及州長之外,在阿拉斯加州、奧勒岡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都另外舉行了大麻合法的公投,根據投票結果,3個地區的居民都贊成大麻合法,卻招致聯合國主管麻醉藥物官員的提醒,認為美國身為的簽署國,放任所屬各級地方政府對採取大麻合法的程序,已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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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條約簽署國

經過這次期中選舉之後,美國已有包括阿拉斯加、奧勒岡、科羅拉多、華盛頓等4州成功取得合法使用大麻的地位,加上美國首都華盛頓(Washington)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 DC)進行的「71號提議」(Initiative 71)投票,結果也是贊成大麻的合法使用,但都有可能遭到國會覆議進而推翻。

根據《國會研究報告》(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引用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INCB)的質疑,美國身為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Single Convention of Narcotic Drugs)的簽署國之一,但自2013年放任包括哥倫比亞特區等地逕行開放大麻合法的「不作為」(inaction),已違反公約的實質精神。

此外,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s, UNODC)主任費多托夫(Yury Fedotov)上周也指出,「我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新的立法可以抵觸舊規範」,國會研究報告主要執筆人賈爾威(Todd Garvey)指出,《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本身具有約束力,不論如今大麻的用途為何,簽署國當初決定簽署的前提,「即是同意條約的約束內容」,因此,美國應該檢討大麻合法政策,否則確實已違反公約。

規範應該與時俱進

對此抨擊,美國國務院主管國際麻醉藥品與執法的助卿布朗菲德(William Brownfield)認為,《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已是半世紀前的產物,當時的時空環境與現在已不相同,許多規定也應該進行修正,只要妥善規範大麻的誤用與濫用,就可以「賦予時代意義」。

布朗菲德的意見獲得美國「毒品政策聯盟」(Drug Policy Alliance)創辦人納德曼(Ethan Nadelmann)的聲援,他表示,現今全球所討論大麻的議題中,「違反公約」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如何針對大麻使用設計出合理的稅收與規範,不可因噎廢食,恐嚇各國違反公約並「不會得到來自反對大麻合法化的聲援」。

去年,聯合國也曾警告全球第1個監督全國大麻生產和銷售的烏拉圭違反《麻醉藥品單一公約》,該公約目前的簽署國家共計186國。2016年,聯合國大會將召開針對毒品的特別會議(2016 UN General Assembly Special Session on drugs),希望廣納各方意見後,訂定出符合實際狀況的相關毒品規範,納德曼希望屆時,與大麻合法化的所有爭議都能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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