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二0七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三條: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這一做法得到了咸陽百姓的擁戴,後人有評價「約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二0一六年三月廿八日發生在台北內湖的小燈泡事件,造成三歲女童當場死亡,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凶嫌無期徒刑定讞。小燈泡媽媽、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表聲明指出,「判決結果不符期望,令我們感到遺憾」。
法官似乎只考慮凶嫌的個人的背景因素(如自卑、孤立、幻聽、妄想),經由醫界評估認為若能以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佐以監禁期間矯治,還是有改善病情可能,故量處無期徒刑。反之病情也有不被改善的可能,類似事件就有再犯的可能,法官一廂情願的往「有改善病情可能」的面向去量刑,則有欠公允。
同理,法官亦應以相同的標準設身處地的衡量被害人的遭遇及其父母事後的心理狀態,試想三歲幼童,剛脫離襁褓之年,生命充滿生機,前途無限可能,卻無辜遭劫。女童父母則在光天化日下親眼目睹凶嫌的一個舉動,弱小無助的生命即化為烏有,其身心所受的創傷、悲慟、憤慨,實非吾人所能體會。日後的心理復元又是一條漫無止境的坎坷之路,讓人情以何堪!
刑法的目的不外: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本案判決充其量只達到「教化」的目的,對「預防、應報、嚇阻」等功能,尚相去甚遠,落差太大,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近年來隨機殺人事件,屢有所聞,唯有「亂世用重典」的公平正義的判決,方能弭平人心的不滿,杜絕社會悠悠之口。
「約法三章」是迎合百姓切身利益的舉措,同理民主法治國家就應該瞭解民情,順應民意,撫慰民心,如此才能得到百姓的擁護和愛戴,國家得以長治久安。
*作者為退役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