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瞞報疫情釀禍,真能告得成嗎?孔傑榮:法律上難以成功,政治上有施壓效果

2020-04-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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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一名居民走過街頭一幅北京天安門的招貼畫。(美聯社)

湖北武漢一名居民走過街頭一幅北京天安門的招貼畫。(美聯社)

隨著新冠疫情導致的傷亡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民間、官方團體已經或準備把中國處置疫情爆發的行為告上國際或美國法院。這些訴訟能讓中國政府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嗎?有國際法專家認為,在法律上針對一個國家的訴訟難以成功,但這些訴訟在政治上能起到公示事實、教育民眾和對北京施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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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美國一些共和黨國會議員聯署致函美國國務卿和司法部長,要求美國政府就中國在新冠病毒爆發期間的行為以違反《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2005))為由將北京告上國際法院。

但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金斯伯格(Tom Ginsburg)說,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對此案不具管轄權, 「只有(美中)兩國都同意國際法院的管轄,這種管轄權才會出現。」

國際法院對美中無強制管轄權

美中兩國雖然都是《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當事國(《聯合國憲章》第93條規定,「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 ),但這不等於國際法院有對所有當事國的強制管轄權。

金斯伯格說,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家自願這樣做,「即授予國際法院管轄權,以決定那些國家之間在國際法方面出現的任何問題。 但是,中國和美國都不是其中的一員。」

紐約大學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說,簽署了國際法院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的國家就表明自願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根據議定書,那些簽署的國家承諾接受其他國家對其提起訴訟,如果起訴該國的國家也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性管轄權。」

因此,「從法律上講,未經中國政府同意,在國際法院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是不會成功的,」 孔傑榮補充。

金斯伯格認為,這個案子也不具備法律基礎,「中國可能確實推遲了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疫情,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法》(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它並沒有賦予一個國家對另一個未報告的國家進行申索的權利。」

「《世界衛生條例》僅僅是對《世界衛生組織法》就爭端做出的解釋,並未給予採取行動的權利。它不允許各國強制執行條款(force the terms)。世界衛生組織也許可以對中國推遲報告予以指責,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國家可以將此告上國際法院。」金斯伯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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