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張經義案的進度,是依第33條第5項,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NCC,組成委員會審議。陸委會也說,將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調查,審慎蒐集相關事證及張男職務的內容,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至今處罰多少人?
陸委會指出,迄今已有37名國人遭罰。而根據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供資料,其中有2名台人是擔任中共全國政務委員,各裁罰50萬元;1人擔任中國某地高新技術創業中心副主任,1人擔任中國某地新區招商局副局長,各裁罰10萬元;另有33人都是因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各被裁罰10萬元。
事實上,一直以來被檢舉最多的,就是台灣人擔任中共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台辦系統職位等等,例如在名片上印有中國江西省政協海外代表的前僑委董淑貞、擔任中國政協第13屆委員的「台灣女孩」凌友詩。
但是據了解,陸委會過去在馬政府時期,曾經「兩岸條例第33條案例處理事宜會議」,會中決議,對於個案職務僅為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之性質,無固定薪資,列為「初判不涉及違法職務」。當年陸委會也作出函釋,應具體判斷該職務是否屬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性及有無固定薪資為標準,並就當事人陳述資料(如當事人受邀參加型態、有無實際參與活動、有無固定薪資等)予以審認。
因此,過去立法院曾要求國安局所查處的169名國人在大陸地區任職情形,提出違法者懲處進度,但最後因為許多人是「名譽職」、「無固定薪資」、「非常態性」之職務,因此沒有被處罰。就連蔡政府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檢舉擔任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顧問委員會委員,最後陸委會也因上述而認為未違反相關規定。
綜觀來看,過去《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不但開罰的人少,開罰的難度也相當高,只有凌友詩這種擔任政協委員的情況才遭到重罰者,其餘幾乎都是因為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性質接近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這種明確屬於中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的個案。以張經義這樣的並非官媒記者背景,從未出現在開罰個案中。
陸委會曾公告:《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須視是否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
中國在2018年抛出「對台31項政策」,中國國務院所設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64%的「中國銀行」,順勢推出「大陸台生專項計畫」徵才,當時就引來任職中國銀行的台灣人,恐怕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疑慮。
但是蔡政府的陸委會當時放寬解釋,指國人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反規定,須視其職務「是否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
當時陸委會也強調,國人若在該行擔任「黨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即應認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禁止規定;相反地,若國人擔任「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因僅屬一般性事務,不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應認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
如果在2年前,陸委會尚認為台人是否違反第33條第2項,必須考量「是否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那麼如今張經義擔任東方衛視白宮記者,是否足以「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才會是張經義是否違法的重點。
擬修正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 陸委會坦言停滯兩年
陸委會坦言,針對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的公告例示,2004年公告後就沒有再修正,為因應型態變化,陸委會近期將研擬修正。但其實在2年前中國銀行招攬台生時,陸委會也曾表示過「兩岸交流情勢亦不斷改變,公告例示自應審時度勢,以切合實務需求,將會同各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只不過2年過去,至今仍然停留在「將研擬修正」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