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酒駕違規件數逐年減少,但酒駕累犯狀況卻逐年增加,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若在5年內2次酒駕者,將強制換領特殊識別牌照,如螢光車牌。未依規定換發者,則要吊扣牌照3個月。
立院交通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立委鄭寶清等18人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要求5年內違規2次的酒駕累犯,強制換領特殊識別牌照如螢光車牌,換發後1年內未再酒駕違規,得換回一般牌照。
鄭寶清表示,美國俄亥俄州規定酒駕者所駕駛的車輛,須由一般白色車牌變更為黃色車牌,效果不錯,台灣應比照,改用螢光車牌,警察一看就知道,好執勤,民眾遠遠看也可提早避開。螢光車牌一面才100多元,但可救一條命,很值得。
駕駛未必是車主 李茂生諷:綠色執政品質保證
但學者對此修正案持不同意見,認為此條文作秀大於實質意義,酒駕最大問題不在車,而是人,酒駕累犯可換別輛掛一般牌照的車開。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PO文,「車是車,人是人,車子是不會酒駕的。可笑的是,貴國交通部長還表示這種修法方向是合適的…」李還反問,「他是不是主張酒駕者必須在頭部植入警示燈,讓警察可以輕易辨識。」他諷刺,真的是綠色執政品質保證,因為立委本來就沒有空看法案,所以不能怪罪他們。該被非難的人,應該是他們請的助理。「因為貴國真的就是助理治國。」
台灣家庭多人共用一車 民轟:踐踏人權
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解釋,酒駕現只吊扣駕照1年或2年,再犯也只是吊銷駕照,繼續開車被抓到則多罰一個「無照駕駛」,應大幅提高無照酒駕罰則。新北市民黃佳君表示,現很多人家裡共用一輛車,「冤有頭債有主」,特殊車牌根本是踐踏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