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凶嫌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方法院採信精神鑑定報告,今天宣判鄭嫌無罪,嘉義地檢署以鄭嫌並未喪失辨識能力等5大理由,提出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0時宣判,嘉義地檢署下午已寫好上訴理由書和不服交保裁定的抗告書給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回應,抗告書和上訴理由書明天轉台南高分院審理。
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鄭姓凶嫌案發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鄭嫌妄想的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關聯,且精神鑑定報告時智商只有76,因此認為鄭嫌行為時已因罹患精神疾病,導致其喪失辨識能力的免責要件。
嘉義地檢署晚上提出鄭嫌未喪失辨識能力、具一般的邏輯思維等5個理由反駁法院。
嘉義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提到,鄭嫌在審理庭上多次說他知道殺人是不對的,還有當時殺警是情緒控制不好所致,以及只是為了給對方警告,而非基於正當防衛等語,顯見鄭嫌案發時並未喪失辨識能力。
嘉義地檢署舉例,鄭嫌案發當天知道要去找政府單位或民意代表陳情,但不需要跟大賣場裡的店員廢話多說,也知道沒買票就搭火車是違法的、被抓到也會心虛害怕,及刀子具有殺傷力,不能拿在手上公然展示等等,證明鄭嫌在被害妄想發作的同時,仍具有一般的邏輯思維。
嘉義地檢署認為,依各方證據顯示,鄭嫌的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間無絕對關聯,只有間接關聯,縱有絕對關聯,也不足以認定鄭嫌行為時已喪失辨識能力。
嘉義地檢署提到,鄭嫌接受精神鑑定時的智商只有76,但智能不足的標準為70,鄭嫌基於趨吉避兇的基本人性,案發後所做的智能測驗成績,有可能故意表現低落以誤導他人判斷,不應貿然採信。
嘉檢強調,本案鑑定人的專業僅在於鄭嫌「有無罹患精神疾病」判斷,而鄭嫌「是否因此而喪失辨識能力」的判斷,實屬法院職權判斷的範疇,並不受限於鑑定人的意見。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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