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鐵路警凶嫌再獲交保 嘉義地院追加條件:限制住居並立刻就醫

2020-05-0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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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見圖)的鄭姓凶嫌一審獲判無罪,嘉義地方法院今(1)日晚間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見圖)的鄭姓凶嫌一審獲判無罪,嘉義地方法院今(1)日晚間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資料照,取自李承翰臉書)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嘉義地方法院今(1)日晚上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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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法官昨天准予鄭姓被告交保新台幣50萬元裁定,檢方昨天就提起抗告;被告行為時,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他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未完全喪失,若交保後重新步入社會人群,將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方法院上午就派專車送抗告書至台南高分院審理,經分案、閱卷及3名法官合議後,結果於傍晚出爐,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案件合議庭3名法官於晚上重新評議,參酌前述裁定內所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犯罪情節重大,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再審酌看守所表達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須長期接受治療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的規範。

洪裕翔指出,裁定被告得以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交保後還須立即到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若評估無住院必要,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自己之虞,另應於每3個月一次至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

洪裕翔說,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必要,被告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被告於每週還要向嘉義地方法院陳報看診情形。如果上述條件被告有所違反,嘉義地方法院得再執行羈押。

54歲的鄭姓被告去年7月搭乘火車,被控持新買的刀子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認為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昨天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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