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是法律人的傲慢還是國民法感情的偏見

2020-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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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鐵路警察遭被告鄭姓嫌犯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嘉義地院以專業醫師精神鑑定結果,認定其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判決無罪、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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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全民沸騰,舉國譁然,內政部、警政署都表示無法接受表達力挺基層的意見,嘉義地檢也快速提起上訴,顯而易見的社會上有兩種輿論,一是大部分民眾認為判決有失公允的看法,二則是受過法學專業教育的少部分人士認為判決合理合法的說明。

但問題點其實在於合情嗎? 在此也分成三大疑問:

1.民眾是否真正了解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這也是法院以及眾多法學粉專拚命想告訴跟解釋給社會大眾聽的)

2.即便民眾知道法院係依鑑定結果而為判決,惟對於專業醫師所做之精神鑑定是否能取得全面的信賴?(檢方上訴的理由亦源自於此)

3.社會存在著殺人償命這種亙古不變的價值觀,被害人報復及社會恐懼的心理是否得到撫慰?

經過法學教育及認真看過判決書或新聞稿每個字的民眾,或許對於法院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的規定,判決無罪有辦法理解。

可是對於大部分國民而言有無辦法接受是另一回事,法律人會認為刑法是要使犯罪者不再犯錯,或對潛在犯罪人產生警惕的一部法律。但如果行為人在犯罪時,因精神障礙使其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若僅有處罰,亦無法預防未來不再犯錯,根本毫無意義。

無罪也不代表可以全身而退,仍然有監護處分的適用,給予他矯正措施,為了預防其再犯,依《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則規定期間為五年以下。故嘉義地院判處鄭嫌強制就醫5年,已為法律所定的最高上限。

法律必須站在最超然公正客觀的立場,但如果在說明時給人一種高姿態的感覺認為一般網路鄉民和反對判決的人皆是無知沒有法律素養的一群人。這就是法律人的傲慢,曾幾何時忘了自己當年可能也是鄉民之一,闡述法治精神固然重要,惟只有一昧的灌輸卻不考量人民背景心理與社會現實,實則為無效的溝通,這也是修復式司法想在這方面做出的改變,希望能夠結合法治並且同時撫慰心理。

殺人償命這種國民法感情已存在上千年之久,劉邦入咸陽時約法三章中的第一條即殺人者死,這豈非一朝一夕能夠改變或撼動的,人是情感動物不能寄望理性會一直大於感性,對於大眾的想法亦不能全盤否定,不過長期以來民眾看法總是會被聳動的新聞標題、身居高位公眾人物的一些話帶走,在媒體識讀與尊重專業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累積長期以來對司法不信任,綜合上述而帶有偏見,從而拒絕接受不同看法的解釋,也是造成人民與司法的距離越來越遠的原因,另外無端攻擊法官、醫師的行為也應受到最強烈之譴責。

恐懼源自於不了解,很多時候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也沒有誰的看法比較高尚或低級,展開心胸、起身了解與對話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人中,一同與法官經司法官特考及格的檢察官亦有不同看法,並非一面倒完全支持無罪,相信社會中也有不少人能夠理性看待此案判決,感同身受精神障礙人士所處的世界而認同地院裁判,至於最終結果為何,依舊要等到高等或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為準。

最後期待社會有更和諧的溝通、法治有更進步的發展,司法為民,與時俱進。

*作者為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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