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當明泰董事長,我都有話要說!友訊改選風暴,李中旺三點聲明

2020-05-0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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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訊爆發董監改選之爭,戰火也蔓延到關聯公司明泰(圖片來源:logotaglines)

友訊爆發董監改選之爭,戰火也蔓延到關聯公司明泰(圖片來源:logotaglines)

你應該知道的是:外部股東有意取得友訊一役,戰火延燒到另家上市公司明泰。4月30日,甫被大股東佳世達、友訊閃電解任明泰董事長的李中旺,道出了他的心路歷程,風傳媒取得李中旺投書內容,將全文提供讀者、投資人及關心本案公司治理情況的大眾參考。以下為投書全文:

一、友訊公司代表人宋正一及佳世達公司代表人黃文芳違法在明泰公司109年4月30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本人董事長及執行長職務並選任佳世達公司代表人黃文芳為董事長,均係無效的決議:

1.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授權頒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須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必須在董事會召集事由列舉,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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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泰公司的「董事會議事規範」第3條第4項及第12條第1項第8款亦有相同的規定。

3.依照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9條規定,解任董事長、選任董事長、解任執行長均係董事會的權限,因此,這三個議案,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均不能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4.109年4月30日,董事會友訊公司代表人宋正一及佳世達公司代表人黃文芳均未說明,有何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因此,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長、選任董事長、解任執行長三個議案均係違法的,違法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所以,本人還是明泰公司的董事長及執行長。

二、本人已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請求禁止佳世達公司代表人黃文芳行使明泰公司董事長職務,否則於明泰公司面臨佳世達公司正式發動公開收購時,恐怕黃文芳不能本於追求明泰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之精神下,主導明泰公司處理涉及佳世達公司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公開」及「意見提供」事務,將對明泰公司及其全體股東造成重大損害:

1.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4-1條規定,作為被收購方之明泰公司負有極為重要的「資訊公開」及「意見提供」責任。而該等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保障被收購公司股東知的權利,以平衡被收購公司股東與收購方之資訊差距。

2.事實上,對明泰公司之股東而言,因為投資人本身多非專業人士,則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的意見,勢必將重大影響明泰公司之股東是否應賣之意願。

3.但是,在佳世達公司透過黃文芳控制明泰公司的情形下,倘若一有遙控明泰公司掩蓋資訊,甚或提供錯誤或虛偽的資訊或意見給股東之情事,恐將導致明泰公司的股東不能辨別佳世達公司所提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而不能作出正確的應賣決策之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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