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土地 大埔4戶擬上訴

2014-01-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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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張藥房等4戶控告內政部的官司雖然勝訴,但「返還土地」的請求卻遭法院駁回。(吳逸驊攝)

大埔張藥房等4戶控告內政部的官司雖然勝訴,但「返還土地」的請求卻遭法院駁回。(吳逸驊攝)

內政部遭大埔拆遷戶控告的官司日前敗訴,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遭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並撤銷,但法院卻又同時駁回大埔張藥房等4戶「返還土地」的請求;負責此案的律師詹順貴、李明芝3日皆指出,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有所矛盾,大埔拆遷戶針對判決中的不利之處,近期內將研擬、考慮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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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參考新聞稿,判決主文指出撤銷區段徵收,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應被發還原有土地,但法院的判決理由卻又表示張藥房等4戶「返還土地」的請求敗訴,因為他們的土地已供道路使用,或以抵價地分配給他人,客觀上無法返還。

大埔拆遷戶委任律師李明芝也強調,法院作成此判決之後,土地所有權應該是立即回復到原所有權人的手中。至於苗栗縣政府是否有義務替4戶蓋回原建物?據《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無提及回復原狀的義務。不過李明芝說,日後可以向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等應負責的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在「金錢賠償」、「回復原狀」裡選擇1種方式,目前大埔4戶傾向選擇後者,以便重建家園。

至於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李明芝說明,以知悉損害的2年內為原則,若從大埔4戶2013年7月18日遭強拆的時間點算起,她表示,到2015年7月18之前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然而,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的矛盾處仍然未解,李明芝對此指出,律師團對於法院駁回張藥房「返還土地」這個附帶請求一事,有可能再提上訴,但這方面的法律技術比較複雜,還需要再評估,並且連同其他已接受專案讓售而敗訴的19戶拆遷戶一併討論。

政大教授徐世榮受訪時則表示,張藥房等4戶的土地當然應該返還,不能以「土地已供道路使用,或以抵價地分配給他人」的理由,硬是說錯誤已經造成,乾脆將錯就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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