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4日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俗稱監理沙盒條例),為顧及實驗業者在實驗結束後,可能無法立即申請經營金融特許業務,因此該條例在6個月實驗期,加上6個月延長實驗期之外,再增加6個月的「繼續實驗調整期」。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表示,該條例將允許科技業者,就「跨境支付業務」有限度實驗,但實驗結束後,若希望申請外匯業務等金融特許業務,基於金融監理「公平對待原則」,在洗錢防制等領域,仍應符合相關金融法規。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金融科技創新是未來必然面對的發展趨勢,且足以影響許多產業活動,我國對於這一部分的發展也不應落後,否則國家的競爭力與整體產業發展都將受到影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將可建立創新實驗環境及相關管理規範的法源。林全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並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依據該條例,為鼓勵金融創新,金管會針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將在特定時間與特定範圍內,排除適用銀行、證券、保險等相關金融監理法規適用,不過,鄭貞茂強調,實驗期間雖然可以豁免部分監理規範,但無法豁免消費者保護與洗錢防治相關規範。
根據該條例,創新實驗者實驗計畫,必須包括資金來源說明、涉及金融法規、創新性說明、實驗範圍時間與參與創新實驗者人數及涉及金額、參與實驗的保護措施、風險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實驗結束後之退場機制等。金管會收到實驗申請案,將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於60天內決定是否同意進入創新實驗。
依據該條例,金融實驗期間,金管會除了給予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外,同時應協助創新實驗業者,轉介給政府輔導創新創業基金,包括行政院青創基地、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櫃買中心創櫃板、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金融科技發展基金等。
鄭貞茂表示,金管會在擬定金融創新實驗條例過程,很多新創業者已表達高度興趣,目前規劃的八大領域,包括金融業務端中後台、資安、區塊鏈、支付系統、身份辨認等,希望業者能在實驗期間,證明相關業務可以在合乎金融法規的前提下提供具競爭力服務,金管會也將就相關業務的申請門檻(包括資本額)進行檢討,方便實驗業者結束後可以申請特許執照,或將技術出售給金融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