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NCC委員劉孔中,任職期間透過人力派遣公司,把姊夫安插為自己駕駛;梅山鄉一位課長,打考績時未迴避,把老婆打成甲等;台南市一位課長,得知單位要用工讀生時,要求承辦人錄用其岳父;這在一般人常識中都會認為明顯觸犯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中法條規定案子,受到處罰百萬罰金當事人不服,從訴願敗訴後,打到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又以和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和23條有衝突,請大法官解釋。
這個釋字第786號解釋日前出爐,大法官認定處罰過於情輕法重,媒體於是便報導前NCC委員劉孔中勝訴,100萬免罰,但這是否會開起裙帶關係大門呢。回到這些未能自我迴避利益衝突的案子,毫無疑問就是公私不分和濫權失職、鑽營取巧,若在用憲法第7條人人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原則去評論,就可知大法官這次解釋只在工作權保障,但不是就此可以踐踏或凌駕最基本人人平等原則,若一些政客和公務員誤以為就此可以有關係就沒關係,把自家人或親朋全都攀親帶故,一有人事缺便先下手為強,那這豈不是政府機關成了大宅院一樣的荒唐。
此外針對大法官在解釋此類因裙帶關係用人,而和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罰則產生的處份上存有過重,可能見人見智。因為在未修法前是罰100萬到300萬元,前述案例講難聽就是為錢去討價又討面子,但是一位公職人員豈會不知這是公僕基本原則,若用先進國家法條去觀察和比較,那可能台灣此類處罰未必太重,甚至整體大法官和法界也看法,也和這次解釋會存有大不同意見,因為此點不能用靠關係入公門者年收入或獎金多寡,拿去和把公家當成我家用人的不肖公僕罰金去分寡然後加加減減,這就是大法官所說:情輕法重,很難讓廣大人民信服之處,此點大法官在解釋時可有思慮及此嗎。
但是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確實在此處修改,在該法18條用論斤論兩去大減價,最低只要罰1萬元,最高600萬元,其中交易或補助(裙帶關係和靠關係者得到利益)若10萬以上未達百萬,不肖公僕罰6萬到50萬元,也就是說政府可能還可罰前NCC委員劉孔中6萬元。明知濫權又在政府部門內大搞裙帶關係,東窗事發後,從100萬降到6萬元,比開車酒駕便宜,全國人民認為這樣有嚇阻作用嗎,還是認為這就是自古以來醬缸文化和民族劣根性難改,當然,行政革新也就聽聽就好,當不得真。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