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強觀點:正義不該從偏見探尋-論陪審、參審雙軌併行可能的盲點

2020-05-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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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橫向面的比較法說明、分析付之闕如

法律規範是社會的產物,各個不同國家因應該國不同的情形,可能會制定相同或不同、相異卻近似或同中仍有異等等立法模式、制度。即便是要採取得選擇另一種制度併行,作為專業的立法者,立法學上的比較法檢視、說明也應該是必要之舉,同樣也應該在橫向面比較分析後採取適合我國社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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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民參與司法制度為例,世界上所謂「陪、參審」併行制的國家,有的國家第一審審級是參審制、第二審審級是陪審制,但即便是陪審也是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評議,甚至對於陪審員做成的有罪決定,如果有職業法官3人反對的話,則可推翻,再次進行陪審,對受審被告設計所謂的雙重保障制度,但並沒有採取所謂被告得自行選擇的制度。

20180129-台北地方法院上午舉辦「國民參與刑事案件模擬法庭」活動,圖為國民法官銜牌。(蘇仲泓攝)
台北地方法院過去曾舉辦「國民參與刑事案件模擬法庭」活動,圖為國民法官銜牌。(資料照,蘇仲泓攝)

很可惜在部分草案的立法說明當中,似乎沒有看到比較法之分析說明,及是否我國的歷史、文化脈絡發展上有必須採取兩制併行的理由,例如:許多採取陪、參二審併行制的國家,司法審級原則是二審制,又為何在採取三審制的我國導入併行制。併行制的分析及理由說明不充分的話,在立法學上則可能是兄弟個人獨創之見解,橫空出世置入我國司法制度之中,會不會在將來反而衍生更多的爭議問題,此可能是部分草案存在的第二個盲點。

三、以人審判人的制度面風險

『…對一個人有成見之後,便無法公平判斷事情的結果…』

我們試著站在部分採取併行制草案的立場來看,採取併行制的理由是認為在評議時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討論,心證難免會受到職業法官影響,所以才堅持一定要納入一個由人民自己獨立評議的程序,以避免任何人民與法官一起討論的可能。

然而,不得不提醒的是:其實無論是陪審制的陪審員,或者是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都會面對到的最大敵人是:「傲慢(pride)與偏見(prejudice)」,這是因為脫離神判之後,一直以來採取以人來審判人的制度所存在的必然風險。

美國著名的法學實務家法蘭克(Jerome Frank)很久以前就已在其大作「Courts on Trial」中多次提及司法審判過程的不確定性及脆弱性,我們所設想的裁判產出過程是:R 〔Legal Rule〕 x F〔Facts of Case〕 =D〔Court’s Decision〕,事實涵攝至法律當中得出結論,或者將法律代入事實中而得出結論,所謂的事實認定是做成正確裁判的前提。

司法院訓練AI法官,就是要讓民眾懂判案「行情」,同時讓法官不再只靠心證判案。(攝影者.郭涵羚)
無論是陪審制的陪審員,或者是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多少會受偏見影響。圖為司法院訓練AI法官,讓法官不再只靠心證判案。(資料照,郭涵羚)

然而,如果事實認定錯誤,不管是再好的法律,也沒有辦法得到正確判斷的期待,實際上法蘭克清楚地指出:裁判者要理解到所謂的「F」(亦即事實認定)中,是透過證據及論理推論,面對證人在法庭上之證詞、擔任判斷該證詞內容是否可採裁判者均可能有主觀色彩的濃厚「S」(Subjective),因而作為裁判者應該察覺到供述證據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判斷過程中無法避免的裁判者自身主觀價值,並盡可能減少、避免在審判中的「S」之影響,才是最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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