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在都不滿意的候選人中勉強選擇,是我們追求的民主嗎?

2017-05-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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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納粹黨崛起執政帶來的慘痛教訓,以及威瑪共和時期政黨政治的失敗,二次大戰後德國學界對政黨本質進行深刻的反思,將政黨納入憲法設計的政治運作框架,並反映在基本法的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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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是專項針對政黨的定義與規範,是近代以來最具代表性的敘述,茲引述如下:「政黨旨在協助凝聚民眾之政治意志。任何人可自由成立政黨,但政黨內部秩序須符合民主原則,而政黨之資金及財產來源與運用必須公開。政黨追求目標及黨員行為若妨礙或違反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則,或是危及德意志共和國之存在,即違反憲法。違憲之判決由聯邦憲法法院為之」。

演變至今,美國政治學者卡茨(Richard Katz)與愛爾蘭政治學者梅爾(Peter Mair)對於政黨政治的發展現況提出批評,於1995年共同發表卡特爾政黨(Cartel Party)理論。認為由於國家經費補助、既存政黨共謀、對新政黨設立障礙、選舉昂貴化、基層黨員意向愈趨重要等因素,皆使得政黨政治朝向進一步聯合壟斷,執政權在極少數政治人物之間輪替。

政黨政治的內涵理應是責任政治,問題在於,政黨能如何對我們負責?更準確的說,責任政治是個誤導人們的詞彙,執政不力的政黨,下台只是理所當然,而國家被耽誤、社會整體倒退,事實上是誰也無法負責的。

因此,我們必須檢討政治代理團體的整個執政歷史,檢討歷史是為了國家主人自己記取教訓、將來更慎重選擇以防範悲劇重演。但人民從未授權給政治代理人代我們檢討歷史,因為我們要檢討的正是政府與政黨本身,因此絕不能假手他人,任由任何一屆政府或任何政黨以任何名義來越俎代庖,只能由國家主人自己來進行,否則只是進一步扭曲歷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以致社會撕裂更深而於事無益。

做為人民之政治代理團體的政黨,以提名權、黨紀處份等手段,在表面的民意代表對執政團隊本應監督的關係之上,卻建立起服從於黨中央的護航部隊,分權架構形同虛設;並以政黨比例代表、選舉得票補助款等方式促成政黨的制度性寡佔,致使政黨意志完全凌駕於主權民意。

因此,必須突破此種在候選人層次便由政黨聯合操控的鉗制結構,不能放任政黨對於民主選舉的預先篩選,壟斷治國人才備選的管道。

或許有讀者會覺得,選不到理想人才也是沒辦法的事,政治不就是高明的騙術嗎。但回溯根本,民主政治的精神絕不等於政黨政治,政黨全權代理的風險,惟有回歸到從國家主人之視角出發,人們才較能夠看出人民與政黨之間關係應如何定位的梗概。

我們成為國家主人的時間尚不長,我們當前所面對的難題,與歷史上長期掌握最高權力的君主並無二致,因此,我們可以借鑑家天下的君主,從他們為突破政治人才被執政代理人壟斷的長期努力中得到啟發。在家天下的年代,皇帝與君主的家業太龐大,基於自利,必須委任有才能的專業人士(內閣與整個官僚體系),才可能有效治理,由於列強競爭與朝代興衰,皇家貴族贏者全拿、輸者全滅,賭下全部身家的巨大壓力,迫使家天下的各朝主人在代理問題的應對解決上,更為精進用心,在前朝制度缺陷的崩潰經驗下,逐漸摸索出一套解決方案,這方案的核心就是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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