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狼師條款,補習班招生須揭露老師真名

2017-05-1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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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狼師條款」,明定未來補習班對外招生時,須揭露負責人及老師的真實姓名。圖為台北市南陽街。(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狼師條款」,明定未來補習班對外招生時,須揭露負責人及老師的真實姓名。圖為台北市南陽街。(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作家林奕含自殺案,引起社會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及管理上的關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狼師條款」,明定未來補習班對外招生時,須揭露負責人及老師的真實姓名,但有關於招牌上的老師化名,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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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條文通過,未來補習班招生廣告或宣傳,若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必須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舉例來說,招生宣傳單上必須明確註明為「陳國星國文」,但所謂的補習班招牌,則屬於營業登記問題,不受此限,即「陳興國文」仍可繼續使用。

補習班教師需有「良民證」

為防範狼師,初審條文也納入「良民證」規定,明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附上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至於聘僱的教職員工若為外國人,也必須檢附其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但現已在台者不受規定。

除此之外,條文也明訂,未來由衛福部建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者資料庫」,協助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針對補習班教職員工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應解聘或解雇;不過,若非屬情節重大,或是還可審酌案件情節者,則規定1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負責人涉及性騷擾,補習班可廢止

另外,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也會廢止其補習班立案。而補習班執業時,若發生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除了要依法通報外,也要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違者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也會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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