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107(201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爆發洩題的重大舞弊事件,考試院院會已通過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50位現中階幹部之及格資格,考選部表示將盡快擇期重新舉行考試,約3個月後重新舉辦考試。這項考題外洩案去年9月偵查終結,以涉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妨害考試罪,並將該典試委員兼召集人提起公訴;根據起訴書內容顯示107年成績表現趨勢有異,確實已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
考試院認為考量國家考試以公平、公正為最高原則。因此院會決議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之及格資格。重考對象只限於考前知悉試題重點並被撤銷及格資格者,以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如經重新考試錄取者,將重新辦理分配訓練作業;但重新錄取者這2年公務員年資不計,但已領受薪資亦不已追回。
本案事件發生於兩年前,去(2019)年9月地檢署提起公訴;而考試院於近日始決定處理處分方式,不無可議之處。其一,對於該錄取者已經執行公務員職務者,這2年期間不乏多次出生入死也有參與最近錢櫃火災搶救者,及其所為之諸多行政處分,諸多攸關民眾權益者,其所為法律程序效力如何解決?再者,該典試委員僅被提起公訴,但未來法院尚有判決程序尚未終結,倘最終判決結果無罪即證明該委員並無不法,又如何對於這些消防員交代?其三,這50位考生倘涉弊情節應不一致,是否寧可錯殺全部,而對部分或被動或無辜牽連者如何公平交代?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刑事判決確定,受徒刑之宣告得以當然停止其職務懲戒處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4、39條);其他如撤職、休職等,其職權均屬於司法院下所屬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目的乃對於公務員身分權益上,作了重要規範與保障。
考試院第一關鍵時間或以該典試委員是否有犯罪行為未定,所以不作處分,但當時卻對這些消防人員賦予公務員資格到機關服務錯誤再先;如當初認定消防考試果真涉嫌重大舞弊,基於主管機關權責就應即時處分,不發予聘任書當下重新辦理考試。而現因典試委員已被起訴懼於承當責任,卻急就章對該已服務二年之消防公務員宣布撤銷上述資格之處分失策在後。而警大對於該涉嫌洩題擔任典試委員者,由於尚未確定該典試委員罪責,亦僅止於轉任一般教師,待司法判決確定後再作處分。
整體消防考試是否涉及不法,最終責任尚待司法判決釐清。主管機關對於身分資格之撤銷尤其慎重,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倘過去在火場中有該考生因公殉難者,是否仍要追回撫卹金與終止公務員配偶之半數月俸金?本次考試院其前、後決策失當,法理亦欠周全,讓這些基層消防人員到職服務2年之後卻面臨身分資格疑義,剝奪既有公務員身分,情何以堪?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