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中英談判香港回歸,著名作家倪匡寫過一本科幻小說《追龍》,敘述一個星相學家預言一個東方大城市將被毀滅,有如在預言香港的未來。其中最著名的一句話是:「幾個人的愚昧無知的行動,可以令大城市徹底死亡。」
中國推出《全國人大關於建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國安法」,直接在港實施。這個震撼性做法也讓香港進入「攬炒」最後一程。
港版國安法終結一國兩制
港版國安法的源頭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其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七宗罪」,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在起草過程中,二十三條(和其前身)一開始就被納入草案。因幾乎所有國家都有國安法,故草案委員們不認為有何不妥,且很早就取得共識,應由香港自行立法。最初沒有七宗罪這麼多,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宗罪;八九六四後中港關係緊張,才把早期版本兩宗罪擴大為四宗罪,最終定為七宗罪,但仍維持自行立法。
《基本法》沒有寫明何時立法,香港回歸之初也沒有啟動立法。二○○二年底特首董建華推動立法,據說是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希望香港取締法輪功。這引發民主派前所未有的動員抗議,加上其他民怨,○三年七一大遊行有五十萬人上街,董建華在壓力下讓步,補充三項保障人權的條文;但最終建制派的自由黨倒戈,政府撤回草案。
此事成為中港關係轉折點。中國成立港澳工作小組,逐步讓港澳辦、中聯辦成為「第二支管治隊伍」插手香港事務,直至最近宣布中聯辦擁有對港府的「監督權」。二十三條立法也和雙普選一起成為中港政治角力的焦點, 一四年「佔中」或「雨傘革命」後,不時有提出「二十三條換普選」建議,但都沒有被認真討論。
港區人代曾建議中央直接立法
其實在二十三條未立法的情況下,香港還是有法例可處理「七宗罪」中的一部分。普通法和成文法《刑事罪行條例》下都有叛逆罪和煽動罪,可是香港要遵守人權法,因「約翰尼斯堡原則」(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即沒有實質行動不能入罪),律政司很少用「宣揚」或「主張」起訴民眾,以免有違反言論自由和人權法嫌疑。這就是為何中國常批判民主派到美國國會遊說制裁香港,卻又無可奈何。
一五年,香港人大代表工聯會吳秋北提出中國應繞過香港立法會,直接把國安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適用。但《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香港自行立法」,直接加入有違反《基本法》之嫌,中國不敢輕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