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的5月29日,我們又一同見證了法律史的一刻,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布通姦罪違憲,從此之後,刑法第239條正式走入歷史。本文參照王皇玉教授對於通姦罪爭議的鑑定書,希望能將通姦罪的歷史沿革,還有在法律上的爭議,以較為直白易讀的方式,與大家介紹有關於通姦罪的爭議。
通姦罪的立法沿革
清末民初時,因為受到傳統禮教的影響,對於妨害風俗的觀念還是十分保守,刑法處罰的重點,主要聚焦在妻子對於婚姻的不忠誠行為,而男子的婚外情則不受規範。1912年頒布的暫行新刑律,其中規定「和姦有夫之婦,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所謂「和姦有夫之婦」,即是今日刑法所稱的「通姦罪」。可以發現當時的通姦罪主要在保衛男子的夫權,通姦罪僅對於已婚的通姦婦女進行懲罰;反之,有婦之夫則不在處罰範圍內。
1928年所施行的舊刑法,關於通姦罪的規定,仍延襲之前暫行新刑律的規範。直到1934年,現行刑法的通姦罪才正式施行,也對於條文內容進行修改,將「和姦有夫之婦」一詞修改為「有配偶與人通姦者」,採取男女平等處罰的概念。
通姦罪的「保護法益」?
保護法益是一個法律用語,意思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這個法律保護什麼樣的價值或利益。例如,傷害罪就是在保護個人的身體法益,保護身體不受到他人侵犯,而傷害別人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從前面的立法沿革可以得知,通姦罪原先希望保護的價值是傳統禮教社會中,對於一家之主尊嚴的維護,即是保護男子的「夫權」。而修改的通姦罪,儘管改採男女平等的處罰概念,但是仍繼續帶有傳統社會中的父權陰影。
通姦罪修改後,維護夫權利益的目標則弱化,因此需要一個理由讓通姦罪繼續存在,如果一個法律沒有需要保護的法益,也就是這個法律沒有可以保護的價值和利益,那麼這個法律也不需要存在了。當時的法律學者為通姦罪找到的理由是:維護婚姻制度。
通姦罪真的可以「維護婚姻制度」嗎?
我們國家對於婚姻制度的定義是「一夫一妻制」,因此,通姦罪對於婚姻制度的保護法益,就是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健全秩序」,在2002年頒布的大法官釋字第554號,也直接將通姦的行為理解為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先不論一夫一妻制已經受到釋字748號的挑戰,同性伴侶也可以有追求婚姻的權利,婚姻不限定由一夫和一妻所組成。所謂的通姦罪,真的可以維護婚姻制度嗎?
通姦罪的立法意義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希望每一個婚姻關係都可以長久而穩定的維持,所以通姦是有罪的,利用刑法的強制力來嚇阻社會大眾不要通姦,而使婚姻可以長久維持。可是,實務上如果夫妻之一方提告通姦,夫妻在法院裡面爭執,甚至在法庭上對犯罪行為的舉證,赤裸裸的將竊聽、破門而入、性愛影片在訴訟程序中公開,不僅僅是一種對於成年人性愛隱私的侵犯,這種過程其實已經不是「正義的伸張」,而是受害者利用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報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