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4日針對同性婚姻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以法律保障同婚。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強調,大法官明確在解釋文中表示要平等保障結婚的自由,另立專法無法平等保障同志結婚的自由,伴侶盟不會接受另立專法。
潘天慶律師表示,大法官在解釋文對於反同方過往的說法多有回應。第一,反同主張過往的大法官解釋已明確說明婚姻為一夫一妻,但在748號解釋,大法官明言婚姻並不是只有一男一女。第二,反同方常說婚姻是制度不是基本權利,大法官明確表示是基本權利。第三,反同方長以同性戀無法自然生育為理由,大法官也說自然生育不能夠拿來當做禁止同婚的理由。
律師許秀雯 :大法官勇敢扮演憲法守護者角色
許秀雯表示,釋憲結果是全民的勝利,包括反同方的勝利,因為他們的下一代將不分性傾向有平等結婚的權利。許秀雯表示,大法官給立法機關至多兩年的緩衝期,要求立法保障同志有平等結婚的自由,這等於回應了法務部與反對意見一向主張婚姻只是一個制度,而同性結婚的自由不受憲法第22條的保障的主張,甚至法務部還曾說性傾向的歧視不在憲法第7條的保障範疇,大法官已清楚告訴法務部他們的法見解是錯的,大法官勇敢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是同志運動的一大助力。
伴侶盟:另立同性伴侶法不能實現同志平等結婚的自由,是重大錯誤
許秀雯強調,許多人看到解釋文說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要尊重國會,是立法形成自由,這是非常重大的錯誤。他希望大家注意大法官明確地說,立法或修法必須要能夠平等地保障同志結婚自由,如果另立同性伴侶法,等於沒有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也因此兩年內如果立了一個同性伴侶法,既然不是結婚,既然不是實現同志結婚的自由,凡是不平等的立法方式,「我們一定會繼續挑戰」。許秀雯表示,大法官雖說有立法形成自由,但前提是要平等地實現結婚自由,而對伴侶盟來說,路徑十分有限 只有修改民法,專章的形式也是刻意隔離,如果專法版本真的提出來請接受民眾的監督。
莊喬汝律師表示,若仔細去讀釋憲文,可以發現大法官已明確排除了同性伴侶法,因為大法官非常明確的肯定同志有平等的結婚自由,可見大法官並不認為同性伴侶法是一個實現婚姻自由的方式。莊喬汝律師呼籲,立法院、行政機關應儘速立法還給同志結婚得權利,不要在兩年屆期才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