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虹霞:同性婚和異性婚就是不一樣 釋憲僭越立法權
至於是否承認「同性伴侶」,他也舉世界各國的例子,認為並未形成共識,就這個涉及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之重大歧異議題,釋憲機關並未較立法機關有能力作成更正確之判斷,且立法院就此議題已有許多不同內容之議案在審議中,民主程序並未失靈,因此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我國應否立法予以保障與以何種名稱稱之、以何種方式規範仍屬立法形成之範疇,大法官估泏多數意見的解釋,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之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
黃虹霞則部份不同意見書中述明,她同意相同性別之二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且法律應給予適當保護,但不同意解釋文中對相同性別兩人之永久結合關是否就是「婚姻自由」的論述,此外,大法官是釋憲者,而不是制應者,無權也不宜為「婚姻」重下定義,而解釋文既要尊重立法形式(修法或專法),又透過釋憲重新定義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豈不是越權限制立法權,而自陷矛盾?
黃虹霞強調,「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完整意涵,她確信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和異現行憲法保障的傳統異性婚姻有本質上的差異,台灣社會也還不到要重新定義婚姻的地步,大法官的職責只要判斷對同性別的結合關係是否保護已足,在法務部表態要制定伴侶法,而立法院也有多民法修法版本,大法官不宜就立法形式過度表態,以免招來踰越釋憲權、僭越立法權之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