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其他的部分呢?挺同贏了嗎?很不幸,看起來挺同似乎沒有贏。第1,大法官只說了「永久結合關係」,沒說這個必須是「婚姻關係」,換句話說,修民法加入「同性只能成立伴侶關係」,大法官沒說不可以;第2,大法官只宣告了婚姻章部分條文違憲,其他章沒有違憲。
親屬編一共有七章:「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其他六章都沒有違憲。那六章包括了什麼?隨便舉幾條大家看看:
1、 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3、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這幾條沒有違憲,意味什麼?A和B是同性別,結婚,可以,你們彼此間誰要叫夫誰要叫妻,甚至要叫其他的稱呼,婚姻章應該修一下。但生了小孩,有血緣關係的一方(假設是A)是直系血親,沒有血緣的一方(假設是B)只能收養,且小孩不算雙方的「婚生子女」。
還有,記得作成解釋前,法務部長那句被嘲笑許久的「考考妣妣」嗎? 從大法官的解釋理由書中看來,這句話他們不認為是笑話。因為民法「父母子女」章不違憲,所以什麼人該稱為父、母、子、女,仍然依現有的規定。考還是男的,妣還是女的。因為改變這些會衝擊到現有的倫理秩序,所以大法官宣告這些條文不違憲。同性婚在這些條文面前還是受限。
你覺得影響不大嗎?很難說。2年後,即使立法院來不及修法,同性戀人都可以依釋字748號逕行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身分證上的是「配偶」欄,登記起來沒問題。但是等到有孩子了,要登記父母時,戶政機關還是會刁難你們,因為大法官沒說父母子女章違憲,他們不知道誰要登記在父這一欄,誰又登記到母這一欄。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的文字很明確,未來立法院若要主張民法違憲然後去修除了婚姻章以外的其他章節,恐怕還有爭議。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