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婚姻重定義?大法官拍板 就看立法院了!

2017-05-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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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法案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青島東路挺同團體歡欣鼓舞。(盧逸峰攝)

婚姻平權法案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青島東路挺同團體歡欣鼓舞。(盧逸峰攝)

意外嗎?大法官會議做成第七四八號解釋,就「同性兩人婚姻自由案」,確認現行民法排除同性婚姻,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人民平等權之意旨,要求「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要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同姓二人為永久結合關係,可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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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號解釋為台灣婚姻平權開啟歷史新頁!就目前聯合國一百九十三個會員國,只有二十一國承認同性婚姻,十五國承認同性伴侶,合計不到兩成,其中甚至沒有一個亞洲國家。大法官解釋無疑大力替台灣推了一把,就從釋憲文公布日起,台灣就確定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

同性傾向不是疾病 繁衍後代不是婚姻前提

婚姻平權法案是蔡政府就任以來的重大爭議之一,從立委提案修法,到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之爭、法務部要不要提出自己的修法或專法版本,不一而足,大法官沒有迴避定紛止爭的責任,其意義不僅在確定同婚合法合憲,更確認了司法權做為「定海神針」的價值。

首先,在同性婚姻而言,儘管過去有第五五二號和五五四號等釋憲文,解釋婚姻為國家保障,且其中均採「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最新出爐的解釋說明,因為過去台灣社會以異性婚姻為主,司法院從本對「相同性別不能結婚」做成解釋,大法官認為適婚者的結婚自由包括「要不要結婚」和「與何人結婚」,這屬人格自主權,當然受憲法保障。

對反同婚者擔心同志婚姻可能影響現行婚姻制度,大法官特別強調,「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就「同性」的生理與心理是否屬「疾病」?大法官甚至援引各種國際衛生組織的論證強調「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至於同婚者無法「繁衍後代」,大法官也強調,婚姻章中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而且也未規定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可以做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所以不能以此做為反對同性婚姻之要件。

20170525-幸福盟等多個反同團體25日於釋憲結果公佈後,在司法院外靜坐抗議。(顏麟宇攝)
對反同團體的憂慮,大法官在釋憲文中一一釋疑。圖為幸福盟等多個反同團體25日於釋憲結果公佈後,在司法院外靜坐抗議。(顏麟宇攝)

不怕立法怠惰 釋憲文可為人民權益之後盾

其次,或許是更重要的,大法官更積極主動為解釋後設下兩年的修訂法期程,而且,「預設」萬一逾期未完成修訂法,也提供了「解方」,直接宣告同志可以直接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憲法解釋觸及立法權的案例,過去案例極少,少數直接宣告逾期失效,如有關都更的第七0九號釋憲文,就言明《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違憲,「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最近則有釋字第七四七號有關土地徵收的解釋,要求一年內應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則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這號解釋的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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