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造成的無效率,以及「勝者全拿」制度造成重複研發競爭的浪費,不是專利權制度和其他類似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唯一的(也不最重要的)缺失。這些保護制度最嚴重的影響在於,知識和技術可能因此難以流入落後國家,令這些國家難以發展經濟。經濟發展與吸收先進國家的技術息息相關。對落後國家來說,不管是專利權制度還是先進技術輸出禁令,只要是讓他們難以取得先進技術的制度都不利於經濟發展。道理十分簡單。在過去,壞薩瑪利亞的富國自身非常清楚這點,並且用一切手段防止這種事情發生。
取得正確的平衡點
批評現有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不代表我贊成完全廢除智慧財產權。
我沒有主張應該廢除專利、版權或商標,這些制度確實有其功用。但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些有利,或者甚至必要的事實,並不意味加強保護一定會帶來更多、更好的結果。在此可以用鹽作個類似的比喻。一些鹽對我們的生存很重要;多加一些雖然可能對健康產生一些危害,但可以增加口感;不過,超過一定標準之後,鹽含量對健康的危害程度便會超過美味加分的好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像這個比喻。在創造知識的獎勵過程中,提供一些最低程度的保護可能有其必要;略為加強保護的話,所帶來的好處或許還是比花費多一些;但是保護太多,卻可能造成所費不貲的代價,最終反而損害經濟。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抽象意義是好、還是壞。我們要找出平衡點,一方面鼓勵人們創造新知識,另一方面也得保證專利壟斷的成本不會超過新知識帶來的好處。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需要削弱今天過度流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縮短保護期間、建立原創性門檻,以及簡化強制性許可和平行輸入。
保護制度削弱之後,激勵發明的誘因可能因此減弱,這種情況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但公眾部門可以介入。他們由公共研究機構主導──國家級(例如美國衛生研究院)或國際級(例如開發綠色革命品種米的國際米研究院);也可選擇合格的私營研發機構,給予補貼,條件是讓大眾可以使用研究的成果。國內和國際公眾部門已做過這些事情,因此不必擔心會違背現行實務。要做的只是踏出這一步,和調整現有的努力方向。
最重要的是,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必須重整,應該幫助開發中國家提升生產力,讓他們以合理的成本獲得新技術知識。國際社會應該允許開發中國家採行比較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更短的專利期間、更低的許可證費率(或許根據他們的支付能力調整),或者更容易的強制性許可和平行輸入。
最後一點(但非最不重要的),我們不但應該讓開發中國家更容易引進技術,而且應該幫助他們培養使用的能力以及開發能力,以發展更具生產力的技術。有鑑於此,我們可以設立專利版國際稅款,並藉此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支援。我們也可以修改國際版權系統,讓開發中國家更容易接觸學術和教育資源。
就如所有的其他機制,智慧財產權(專利、版權和商標)可以有利、也可以不利,這要取決於設計的方式和用途而定。我們面臨的挑戰並非要不要完全廢除,也不是積極加強,而是在於如何找到平衡點,兼顧智慧財產權持有者的權利、以及其餘社會(或者世界其它地方,如果你喜歡)的利益。惟有當我們找到合適的平衡點,智慧財產權制度才能滿足當初創立的目的──也就是讓社會以最低的代價,激勵新點子的產生。
*作者為劍橋大學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聯合國、世界銀行、亞洲發展銀行顧問、《衛報》專欄作家。 2003年獲得繆達爾獎(Gunnar Myrdal Prize)。2005年獲得列昂提夫經濟學獎(Wassily Leontief Prize),是獲得此獎的最年輕學者。本文摘選自作者著作《富國的糖衣》(天下雜誌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