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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2013年委託逢甲大學進行的《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研究,全球許多先進國家從原先要求變性者須接受手術,到現在准許不須手術即可更改法律性別,也都歷經社會多年辯論,期間甚至曾將各種備受爭議的真實案例送請大法官釋憲,才有目前的成果。
德國釋憲 動手術才能更改性別違憲
以德國為例,其2011年修法成功的契機,即因一名男跨女的跨性別者,依過去德國法律雖其自我認同為女性,但因未接受手術,故法律性別仍為男性;偏偏現實生活中,個案又是個有女友的「同性戀者」,卻因在法律上是男兒身,導致她與另一半只能「結婚」,而不能依德國法律與另一半辦理「同性伴侶登記」,令她感到權益受損。
當時這個案件在德國喧騰一時,雖個案以她已年逾6旬,無法承受變性手術風險,又恐漫漫修法過程中,與另一半之車日突然發生因缺乏伴侶保障關係而衍生之衝擊,最後選擇「退讓」與女友結婚。但沒想到次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還是以德國原《變性法》中,要求須完成手術才得變更法律性別的規定違憲,即日不再適用,還給這對愛侶遲來的正義。
衛福部:國內民風保守,醫師希望取得配偶同意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說,台灣雖未禁止變性手術,但正因與歐美國家相較,國內民風還是較為保守,因此,目前會做變性手術的醫學中心還是很有限。且多數主刀醫師基於倫理,也會希望已婚個案能取得配偶書面同意再手術,「畢竟生殖器官切除了,就很難接回去了。」偏偏部分個案非但不領情,還會要求衛福部糾正這種「雞婆」醫師…,想想也難怪國內願意做變性手術的醫師愈來愈少。
律師蔡瑞麟也表示,內政部至仍以一紙行政命令在規範人民的法律性別變更,可見其並未將此事依《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視為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大事。否則,依他來看,法律性別變更事項至少應透過法律的位階,例如修改《戶籍法》訂定之,才有足夠的強度。
律師:開放「第三性別」,或在性別欄加註X
話說回來,蔡瑞麟認為,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民情及立法邏輯,他國經驗不見得都適合原封不動「移植」到台灣。他認為,以台灣目前社會開放的程度與氛圍,對於生理性別與自我認同性別不符者,當下應是可以討論開放「第三性別」(例如比照澳洲、尼泊爾等國,准許跨性別者可於法律文件上性別欄內註記「X」)的不錯時機。
葉若瑛:性別欄加註X,是另一種形式歧視
然而對於這類針對跨性別者開放註記第三性別的建議,葉若瑛完全不領情地說:「對我個人跟我所知道的大部分跨性別者來說,這種建議根本連提都不要提,因為我們的性別認同相當明確,例如我就是女性,從來就不是什麼『X』,把我的性別另做定義,只是另一種形式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