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解構與再溶合?談中華民國憲法被異化的過程

2020-06-1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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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李氏所力推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憲政體制變遷,其意在淡化《1946中華民國憲法》中所隱含的大中國思想,即分階段瓦解「國統派」在自由地區的言論市場,表面上他推動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並制頒《國家統一綱領》,不容否認的是,由其精心炮製的「一會一綱領」架構,一定程度和緩兩岸緊張情勢以及消除時國民黨內對本省人出任象徵中華法統之中華民國總統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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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前總統陳水扁出席一邊一國行動黨「台灣國家與台灣總統命運」影片發佈會,並發表觀後感言。(蔡親傑攝)
前總統陳水扁(見圖)任內廢除國家統一委員會與國家統一綱領,北京方面以《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回應,一度造成兩岸局勢緊張。(資料照,蔡親傑攝)

未竟,「一會一綱領」架構終於在2006年被時任總統的陳水扁裁示終止適用。對岸政府為因應其舉動而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至此為止,「三階段中國統一論」(短程互惠交流、中程互信合作和長程協商統一;共建自由、民主、均富、統一的新中國)被擱置,換來的只是話語權轉移罷了!原本象徵大中華法統的《1946中華民國憲法》對中國統一階段論的主張,轉變為由對岸北京政府所落實之依據《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以及《港澳基本法》的實踐經驗,片面出台一系列對台統一戰略。

再按現階段的兩岸情勢,象徵大中國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將無以為繼,取而代之的是以《小中華憲法》為體、《增修條文》及《釋憲實務》為用之在自由地區施行的特殊憲政體制,頗有「一國兩制」的味道;這裡所指的「一國兩制」,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明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特別法定之;惟綜觀兩岸憲政各自發展,稱其為「兩制」,實無可厚非,蓋兩岸各有其憲政脈絡依循,中國大陸地區有其憲法所依,而在戒嚴後的台灣地區則以《增修條文》與《釋憲實務》賴以為憲政變遷的依託,就《釋憲實務》之法律位階而言,借蘇俊雄大法官於釋字第374號解釋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示:「司法機關依憲法規定之解釋、統一解釋,均有相當於憲法或法律位階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之法律效力,即是憲法秩序所確認之適例。」

最後,就中華民國憲法在自由地區之憲政轉型的困境來看,當大中國憲法轉型為小中華憲法抑或是所謂「台灣憲法」時,必然要經歷一番「寒傲骨」。誠如中國大陸憲法學者張千帆評價這段歷史時,指出國民黨在台灣與滿清當年統治華夏,有一定的相似性;過去在戒嚴時代,長期執政的國民黨尤如台灣的「外來政權」,一直成為國民黨揮之不去的「原罪」,後來開始吸引本省籍菁英進入統治集團,最終得以推行民主化改革,避免了重蹈滿清的覆轍,緩和了與本省族群的關係。由於歷史不斷演進,導致族群經過融合後又再度解構,致使憲法所隱含的「大中國意識」在憲法被本土化過程中,不斷被「異化」而與所謂的「台灣價值」格格不入,是故「本土化意識」始終深植在過去、現在或未來「台灣本土」憲政改革者的主觀意識之上。儼如夢魘!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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