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張姓男子去年酒後騎機車,遭警攔檢,結果酒測值超標而挨罰。他提起行政訴訟指員警未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確認他飲酒結束已達15分鐘、或讓他漱口再酒測,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警方酒測確有瑕疵,今(14)日判決免罰。
法院判決提到,張男在去年9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結果被警方攔檢,酒測值為0.21,開罰新台幣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提告指出,當時他聚餐剛結束,員警攔下他時,飲酒結束時間約只有5分鐘。員警未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告知流程,就對他酒測,事後還要求他補填「有告知15分鐘酒駕者權益的告知單」補正瑕疵。他只喝了2小杯啤酒,酒測值不可能達0.21毫克。
法官說,依照法定酒測程序,警方應先告知當事人檢測流程,並問喝酒結束時間到酒測時是否已滿15分鐘,若時間已滿應立即檢測,這時當事人若要求漱口,警方應讓他漱口;假如當事人不告知喝酒結束時間或未滿15分鐘,警方應告知當事人,可在漱口後立即檢測,或滿15分鐘後再測。
法官表示,上述規定的用意,主要是因距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口腔裡仍留有高濃度的酒精成分,所以應漱口以排除影響酒測準確度的因素。
法官勘驗執勤員警的蒐證畫面,證實張姓男子告知員警剛從KTV出來,但本案警方未問張男喝酒時間,也沒讓他漱口就立即檢測,執法程序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酒測結果,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