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小孩,股票就分幾份?這樣做,家產很可能敗掉!會計師:接班有4大策略

2020-06-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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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之1修正通過後,持有公司過半股權3個月以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無須先經由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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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旦有部分家族企業股東不認同經營者的做法時,將提高與其他股東聯手搶奪經營權的機會,對於股權未經妥善規劃的家族企業而言,此修法將會是加劇經營權變動、不確定性的因素之一。

四、外部投資人望之卻步

外部投資機構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往往不僅是著重在投資標的的商業價值,例如產業前景、技術發展、獲利能力以及財務品質等,對於企業內部的運作狀況也是相當重視。當經營團隊對於企業決策經常產生歧見,或是家族中參與經營的成員為數眾多,無法有效地整合意見而造成管理不易,有可能讓外部投資人望之卻步,擔心捲入家族紛爭中,對於想要引進外部資金或專業經理人的家族企業而言是一項不利因素。

所以該怎麼辦?安永建議, 股權傳承機制有4種策略:

一、股權單傳予接班人

並非每位子女都對家族事業的經營有憧憬或能力,也不是每位子女都有參與企業經營的意願,此時家族企業在安排股權傳承上,不妨可以參考日本家族企業的作法,由下一代接班人取得所有或大部分的股權,讓股權傳承單純化。

如此可避免家族企業股權分散,或是造成經營權受其他家族成員影響;對於選擇不進入家族企業服務的其他子女,以其他資產作為補償,使其各自發展,由家族提供創業的支援基金,並設立禁止競業規則,也可減少與自身家族事業產生利害關係,降低家族成員利益衝突,更可藉此使家族資本呈現多元化發展。

二、強化接班人經營權

以前述廖董家族為案例,在老大及老二皆進入家族企業中經營,且股權比例相等的情況下,如廖董能考慮善加利用「閉鎖性公司」的特性,其股權安排可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更具彈性,透過發行客製化特別股的方式調整股東權利,例如給予老大具有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之「黃金股」,保障老大在與老二有歧見時,對公司特定事項得以行使絕對決定權,有利於決策進行。

三、限制未參與家族企業經營的股東權利

對於未參與家族企業經營的股東,也可透過特別股的表決權設計限縮其參與企業經營的權利,例如給予該股東無表決權或無被選舉權的特別股,僅就做為股東的權益每年固定獲取配息,以此方法預防未參與家族企業經的之股東日後藉由股權取得董事席次,過度干涉企業營運方向或進一步搶奪經營權,而使經營者經營權受到干擾或威脅。

四、事前分家分業,兄弟爬山各自努力

參照國內及國外有些家族採用「分業、分家」的傳承作法,跳脫傳統「不分家、不分業」的思維,依照每位子女的個性、專業領域以及意願分配家族企業下的事業群,讓後代能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中打造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獲得更好的發展,對於家族資本而言未嘗不是利多。事前以「分業、分家」作為傳承方法,以避免未來後代因發生利益衝突而造成家族失和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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