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規定,以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的「政治團體」須轉型為政黨、推出候選人參選,否則要廢止立案,甚至要予以解散、清算財產,影響婦聯會等團體存亡。對此,前大法官、政大講座教授蘇永欽20日認為,結社自由「被嚴重扭曲」,批評此公然霸凌人民自由的條文,就像「奶油蛋糕上的一隻大蒼蠅」,還要等大法官來處理嗎?
今年4月27日,內政部對婦聯會等42個政治團體廢止立案;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月27日裁定,除不得再用政治團體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外,其餘均停止執行,並可抗告。
同時,司法院大法官本月30日將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包含黨產條例是否屬於個案立法等。婦聯會因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99.3%資產,婦聯會日前表示,已獲司法院同意參加這場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要為生存奮戰。
直指《政黨法》侵犯不結社自由 前大法官:憑什麼強制組政黨
由中華民國憲法學會、21世紀基金會、奔騰思潮合辦的「由憲法角度看我國政黨地位與政治參與權」座談會20日上午登場,蘇永欽在會中發表的文章直指,各種關心政治的人民團體,有下定決心角逐政權者,也一定還有更多只願意關注政治走向和具體議題者,「國家憑什麼強制所有立案的政治團體,若不改組政黨就下架,還進行財產清算?」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則提到,《政黨法》43條侵犯了「不結社的自由」、「政治結社的目的」、「政治結社組織與方法」。廖元豪舉例,民間團體可以倡議像先前在東京奧運推動正名公投等議題,為什麼不能倡議各種觀念去影響政治部門,但不自己推候選人?他質疑,內政部還說,叫這些政治團體改成政黨就好,「這是逼大家作假嗎?每次要假裝推候選人,結果連保證金都交不出來。」
成大法律系教授蔡志方稱,人民基於憲法有組黨之權利,但沒有組黨的義務;有參政的權利,但沒有參加政黨始得參政之義務;有意見表達的基本權利,不是「非參加政黨始得表達政治性意見」。另外,基於憲法第14、11條,人民有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基本權利。蔡志方也問,「名嘴是因為有組政論黨,才能表達政治意見嗎?」
前政務委員高思博表示,國家很喜歡介入民間團體組成方式,改變它的性質,像農田水利會、農漁會、宗教團體、很喜歡去改變人家本來的法律定位,「你如果不改變就充公」,這是很奇怪的心態,如果它有弊病就針對它改進,或像美國政府是從稅法切入,該團體不符規定就失去免稅條件,不是要把它一定改制或充公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