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新聞稿,大略說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司法院無從置喙其多寡。僅就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對造律師酬金。司法院說法是,酬金上限與當事人實際要給付給律師的委任費無關,「律師酬金」由法院判定敗訴方當事人要給付給勝訴方當事人的費用,至於勝訴方當事人實際上要給律師多少委任費,法院不會過問。然而,若法院最後裁定敗訴方只要給勝訴方少少的律師酬金之時,當事人是否認為「行情」就是如此,爾後就用這個行情來和律師談委任呢?法院所核定的律師酬金過低,明顯地會產生「錨定效應」,而影響原本自由競爭的律師市場,並有前例可循。
過往,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低於一般市場自由競爭的行情,遭律師界詬病已久,即便個案律師提出厚厚的書狀,向個案法官說明自己投入的成本,絕對遠高於法院向來公定價的數萬元,法官們多數時候也無動於衷,裁定結果也不能救濟,法院說多少就是多少,一貫地漠視律師界的聲音。律師界這次不想再被當成塑膠了,剛好本次商業事件審理法準備如法炮製之時,引發律師界大反彈。
商業事件當事人,並非弱勢族群,且訴訟事件標的至少都一億元以上,或是公開發行公司的非訟事件;一億元標的之案件,打到第三審,要付給法院的訴訟費用幾乎都至少達400萬元,卻未實際斟酌律師實際成本而訂出不合理標準,法律服務的國際競爭無力就算了,更無法維持合理的案件品質。商業事件當事人多為有資力公司,類如資力雄厚之公開發行公司,司法院若拿市井百姓像是小明告大華返還房屋的例子來誤導民眾,說的好像律師委任費會讓當事人家破人亡一樣。
司法院捫心自問,這種案件是法院自己收的多,還是律師收的多呢?司法院的訴訟費用都不會讓公司倒閉,為何替律師酬金設如此低的上限呢?難道是擔心律師收到充足的委任費,辦案太認真,讓商業事件的承審法院無法迅速結案嗎?商業事件審理的律師酬金上限過低,到底最後是便宜了誰?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