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檔2015年底對成龍致贈嘉義故宮南院的十二獸首潑漆被訴,近日則因同年國慶日與三名同夥共五人,在台北二二八紀念公園及新北市永和中正橋涉嫌破壞國旗、折斷旗桿遭提告,原判一審判有罪,但日前二審改判無罪,判決理由則是毀壞國旗只是表達政治意見,並非污辱中華民國,屬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如此判決結果令人瞠目結舌、佩服不已。
內政部官網有載,國旗代表國家,屬重要公物。刑法第160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今二審法官硬將不法行為與言論自由相提並論,不僅將導致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的疑慮,讓人質疑行為事實張冠李戴、名不符實,更令人擔心未來民眾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只要套上「政治」二字,就可脫罪?那麼說句不客氣的話:「我們要法律何用?」
同樣地,太陽花學運闖入國會殿堂,霸佔主席臺,讓最高民意機構停擺,民意代表未能擔負民眾所託,修立法案,隨後更率眾趁夜間警備不足,闖入公署破壞公物,均可就責民刑事責任。抗議期間,更有多位警務人員,因公務過勞而往生,社會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結果是馬政府微調課綱行政訴訟,教育部上訴成功並未違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至今躺在立法院,奉命維持治安的執勤員警仍被告,但違法的民眾,卻因蔡政府甫上任即撤告而無事,造成公權力的嚴重斲喪。
持平而論,民眾蒙面線上直播毀損蔣中正銅像,至今各地政府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見積極緝兇,若真想追查,警方可透過監視器追緝嫌犯,所以,到底是做不到?還是根本放任不想做。
反觀台南市政府稍早對於當地烏山頭水庫日人八田與一銅像遭破壞,不僅立時發文媒體強烈抨擊,同時向日方道歉,並全面緝兇,更在短時間重塑頭像,同樣毀損文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反應,差別之大,蔚為奇觀。
蔡政府上任逾一年,臺灣社會沒有因為任何和解而得到平靜祥和與經濟蓬勃發展,社會因美豬進口、日本核食、農藥標準降低、年金改革、一例一休,導致族群、階層對立,至今仍無紓解之象。
民進黨政府放任民眾違法犯紀,卻叫民眾沒事少上街抗議,說一套做一套,臺灣民眾恐怕只能自求多福,或是未來透過民意再次提醒政府,為所當為。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