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有感於公司長期以來在輿論戰中居於下風,6月12日台灣東洋藥品工業(以下簡稱台灣東洋)舉行股東會,董事長林全火力全開,積極回應前董座林榮錦派來、以小股東的身份針對訴訟案件所進行輪番砲轟的6位律師代表,不讓對方有任何見縫插針的機會。
而在台灣高檢署針對二審高等法院判決林榮錦案無罪案提起上訴後,台灣東洋更旋即於6月24日晚上發出新聞稿,針對此事表示,台灣東洋未來將會配合檢察官提供具體相關事證,報請檢察官轉呈最高法院,期待最高法院能夠充分審酌。
台灣東洋:證人二審過程未能有機會陳述
台灣東洋新聞稿指出,Denis本屬台灣東洋公司員工,且是台灣東洋在歐洲的業務首席代表,而林榮錦卻授意Denis設立Inopha AG公司,該公司為一空殼公司,沒有員工、沒有辦公室、沒有實際成績。林榮錦更進一步在2008年、2009年,未經董事會同意下,把東洋13項產品違法授權Inopha AG公司,而最後Inopha AG公司卻被併入林榮錦所掌握的私人公司,該部分也希望最高法院能加以審酌。此外,所謂Inopha AG公司曾經在歐盟成功聲請Docetaxel的藥證,也與事實不符,公司也將一併提供資料報請檢察官,轉呈最高法院審酌。
此外,針對二審的審理過程,台灣東洋則表示,二審法院審理本案2年6個月,只開2次審理庭,僅傳一個被告方面證人,該證人且為林榮錦晟德集團之顧問,而對於檢察官及台灣東洋聲請傳喚之證人,未能有機會陳述,希望最高法院能充分審酌相關事證,讓受傷害的東洋三萬餘股東,早日拿回應有的權益。
根據台灣東洋方面的說法,此案對台灣東洋權益影響重大,因此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林榮錦所犯四罪,總計21年之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關於台灣東洋之困難學名藥藥品相關權益,皆為多年兢兢業業研發而來,公司投入十三項困難學名藥品近14億元,過程中,台灣東洋聲請藥品鑑價,二審法院卻沒接受,因此認定藥品價值尚不成熟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希望未來在最高法院時能充分審酌。
盼鞏固二審戰果 林榮錦律師團積極備戰
在訴訟策略上,台灣東洋方面主打,林榮錦以非常規交易之方式,安排紙上公司Inopha AG公司簽訂非法三方合約,並稱台灣東洋與J&J公司之合約僅為代工合約,無須經董事會同意,然而,東洋所簽訂的三方合約名稱即為License,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授權、製造及供貨合約),內容有簽約金、里程碑金、權利金等三金,且上述三金有關之研發技術等均為台灣東洋所獨立完成,絕非僅為代工合約性質。這樣的論述,能否獲得最高法院的認同、採納,值得觀察。
據瞭解,台灣東洋前董座林榮錦的律師團也積極備戰當中,希望能繼續鞏固二審的戰果。為此,更考慮讓林榮錦親自出面接受媒體的專訪,先聲奪人的意味濃厚。看來,這場官司進入最高法院的階段,台灣東洋與林榮錦之間的攻防,火藥味將比一審及二審時更加猛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