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未來會考慮去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尋求幫助,但目前詳細的援助政策還沒有出台,所以會晚一點再去問問看。
法律爭議
1997年台灣政府通過《港澳條例》,主要是為了在香港澳門主權移交後,規範及促進與香港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而1992年,台灣施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是台灣與中國大陸地區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兩部條例比較起來,《港澳條例》讓港澳地區民眾在許多方面享有比大陸民眾更寬鬆的待遇。
不過當下中國當局力推有爭議的香港《國安法》,台灣總統蔡英文5月24日表示,依據《港澳條例》第60條,香港情勢一旦發生變化,可停止適用該條例一部或全部。
《港澳條例》第6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台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
台灣中央社引述國安人士指出,若香港《國安法》通過,導致香港淪為「一國一制」,造成香港的地位被根本性改變而危害台灣安全時,《港澳條例》讓香港成為特別地區的現況將不存在,從而在法律適用上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蔡英文的說法遭到批評者指責「與香港切割」。但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香港《國安法》會動搖香港高度自治,甚至使香港跟中國大陸沒有差別,如此當然會被迫停止一部份或全部。但他指出,這是讓北京知道通過香港《國安法》的後果極其嚴重,並非要放棄香港。
香港支援工作台灣律師團發言人林俊宏對BBC中文指出,如果《港澳條例》失效,香港示威者就會被視為中國大陸人民,但仍然可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有關政治庇護的條文尋求台灣幫助,「仍然有機會申請台灣居留」。
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當前台灣缺乏獨立完善的庇護機制,僅有《港澳條例》第18條勉強撐出政府協助港人空間。政府在停止適用整部《港澳條例》或作出任何重大變動之前,應確保有具體可行的法律替代方案,不讓協助港人的措施中斷。
台灣媒體早前引述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稱,至少已有200多名香港抗爭者來台,約有十分之一也就是約20餘名港人以《港澳條例》第18條的「政治因素」,取得台灣居留權。
BBC中文向台灣陸委會查詢,目前依據《港澳條例》第18條成功申請台灣居留權的人數,但陸委會並未答覆,僅表示其依據既有法律規範及公私協力的方式,務實處理港人人道援助及關懷事宜,沒有出現法律上空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