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仁觀點:高爆噪音車滿街橫行,居然是交通部違法縱放搞的鬼

2020-07-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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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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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超過限速60公里以上者

三丶以迫近車輛或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者

四丶非遇突發狀況,驟然減速丶煞車及在車道上暫停者

五丶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

此條文規定十分清楚,即車輛駕駛人犯以上五款之一者,即構成違規,五款各自獨立,並無須相關連。但交通部在數年前,卻以行政命令函釋:謂43條第五款,乃前面四款「危險駕駛」相連帶之處罰行為,即在駕駛人有前四款危險駕駛之一者,並有拆除消音器或其他方法製造噪音,才能連帶處罰,若無前四款之一違規,則第五款噪音處罰不能單獨成立,要回歸「噪音管制法」,令其依指定時間丶地點參加檢驗,拒絕者或不合格者,才處以1千8百元至3千6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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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飆車違規發生率(迄2018年)

交通部此行政命令之函釋,百分之百「以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依法當然無效,但被噪音族拿來對抗警方裁罰法寶,在警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還真的有效呢!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由交通部和內政部會銜訂頒,交通部管第12條和68至92條,其他條文歸內政部(警政署)管理,交通部居然「越界」管到了第43條,內政部被侵權,也默不做聲,簡直涇渭不分。還有,交通部「睜眼説瞎話」,法律素養還不如高中生,自己發明一套邏輯,把第43條第5款亂函釋一通!立法的立法院被「打臉」,上級的行政院被責以「疏於監督」,監察院被譏「耳聾目盲」,全部亂成一團,只有噪音痞子渣滓,可以公然訕笑交通和警察執法單位,有法律明文可依,就是鬪不過交通部大概是酒醉公務員亂簽亂訂的解釋函。立法院正式訂定的法律,抵不過一個科員的見解,這在早期威權時代,並不少見,解嚴以後,就屬鳳毛麟角,交通部此函釋至2020年猶存,堪稱違法亂紀領先群倫的佼佼者。

事情回溯林佳龍市長飽受噪音族之壓力,最後也做出讓步,即員警取締噪音車,並不當場開單裁罰,而是「回歸專業」,指定時間地點移由監理單位,以儀器檢測排汽管是否有裝消音器?或其消音器是否合乎音量標準?不合格者或拒檢者,處以1千2百之罰鍰,並命其再複檢。

中市市政府做出如此之讓步後,雖有「回歸專業」之名,然等於「繳械」,噪音車排氣管有無裝滅音器,當場檢查就知道,現在改成繞一大圈子,還要指定時間丶地點到監理所「複檢」,那違規拆除滅音器之車輛,又不是塑膠,不會把滅音器裝回去或修理好?怪不得「複檢合格率」高達百分之九十,那幾個月一次動員環保丶警政丶監理三單位,聯合稽查噪音車的大動作,最後結果只是處罰了「白目」的少數,而且是戔戔1千2百元,慰勞大陣仗的聯合稽查人員「喝涼水」都不夠,荒唐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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