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講得廣義一點就是用錢來做空中交易、銀錢的來往沒有經濟或物資的目地,或是隱藏資金的來源。
舉個例子說明就比較容易了解。幾年前在美國,有一個中國人開的公司、專門在美國收購BMW的新車,然後運到大陸去賣。一部BMW的新車在美國買,加上運費和關稅,運到大陸後還可以小賺一筆。常常在外旅遊的人都幹過這種事,因為同一產品在不同市場的價格不同。
但是這個公司後來被用洗錢罪名起訴。問題出在那裡呢?因為它不能用公司名義在美國和BMW承銷商買、再出口(那樣中國的承銷商就都垮了),所以就找了許多人頭(中國人的專長)去買,然後收集起來再用公司的名義送到大陸去賣。
所以收購振興券、替老百姓換成現金的行為是否就是洗錢呢?這個生意台灣早就有了,也做了幾十年,叫做「股票委託書收購」。
全國洗錢運動大會
上面已經說了,發了振興券,老百姓第一念頭就是要換成現金。其實有太多方法可行。
先說用實體券、簡單個人洗錢法。你拿了券後,隨便找一家可以退貨的商店使用,過一陣子就去退貨。商店收了券後再退貨,也只能給你現金了。有人就説了,台鐵退票收60元,因此3,000的車票,實拿2,940元回來。火車坐了沒?沒有。可是對民進黨政府來說,這就是消費,因為收回了3,000元的振興券。
對收購振興券公司說那更容易了,有太多管道了。當然第一步是要找人頭啦。其實也不難。台灣不是很多老人院嗎?這些老人也不會出門消費。要是有人上門代墊1,000元,代辦振興券,辦好了送你500禮金加菜,那不是雙嬴嗎?振興券是政府給的,又不是偷來的。
用振興券的方法也有許多管道,現在商家餓肚子的太多了。最簡單是找個旅館,每晚一間房用3,000元振興券。100房間的話,一天就是要「消費」30萬,旅館拿500,扣掉成本1,500(代墊1,000元、500禮金),一天就淨賺10萬。一月30天,5個月(扣掉7月份)是150天,那不就是1,500萬嗎?
對旅館而言,一天就淨賺5萬,5個月不就是750萬嗎?何況旅館房間還是可以照樣出租,只是表面上是天天客滿。
是不是現在已經發生旅館巳經客滿了?
不食人間湮火的官僚
在推出振興券後,行政院也說,若有私下交易、收購行為,將依三倍券發放辦法,取消兌款的資格。民眾未來可向經濟部檢舉,經濟部將「視情況開罰」。
中國的官僚一向有名的就是會寫公文、貼公告。公告一貼,天下太平、人人守法。至於说去執法抓人、那是門都沒有,更不要說證明有罪了。如果經濟部己經有方法和警調單位準備好、大刑伺候,那不用人民檢舉、自己就會去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