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駁回董監變更登記 大同股權之爭回到原點

2020-07-0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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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大同舉行股東常會,舉行董監改選,公司派第二次正面對決,擔任主席的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被重重的黑衣人牆擋在前面,股東們完全看不到林郭的臉。(黃琴雅攝)
6月30日大同舉行股東常會,舉行董監改選,公司派第二次正面對決,擔任主席的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被重重的黑衣人牆擋在前面,股東們完全看不到林郭的臉。(黃琴雅攝)

擔心公司派再度「沒收」投票權 經濟部援引《公司法》173條讓市場派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

由於大同目前的現況,並不是公司派拒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為了讓本次表決權被「沒收」的少數股東,有機會能行使股東權益,經濟部現階段先不搬出《公司法》第195條「限期令公司改選」,而是由公司派與市場派依據《公司法》第173條或173-1條,自行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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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鎂表示,《公司法》173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派在少數股東提出召集股東會請求後15日內,若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李鎂表示,少數股東若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股東會,經濟部將依據少數股東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之事由,請少數股東以及公司派申覆意見,申覆時間會依據案情狀況,決定申覆的期限,如果最後同意少數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依據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之相關規定,相關作業時間大約要45天。

李鎂表示,依據《公司法》,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其實有很多法律途徑,除了《公司法》第173條之外,第173-1條也允許持股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開股東會,但如果要走到《公司法》第195條經濟部限期令公司改選,「負責召開股東會的將是該公司董事會。」

李鎂強調,《公司法》第195條限期令公司改選,通常是在公司董事會遲遲沒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到,這次大同股東會的情況是,公司派扣除市場派股東之表決權、選舉權,少數股東在在股東權益被侵害下,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包括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如果股東自行召集,我們尊重」,但如果由經濟部依據第195條命公司限期改選,「以大同股務自己辦理的現況,仍由公司召集,我們不知道是否再次有股東權益被侵害情形。」

20200630-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左)今晚在證券交易所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柯承惠攝)
經濟部駁回大同董監變更登記,圖為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左)在證券交易所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柯承惠攝)

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目前正在調查大同自辦股務是否有缺失

李鎂表示,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金管會目前針對大同公司自行辦理股務,有無缺失,目前也在調查相關事證,做適當處分,依據金管會所公布的「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應該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確保所有股東就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決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大同公司逕自刪除股東之表決權,已與公司治理守則有違,大同公司當日召開之重大訊息,也無釐清股東會相關疑慮。另外,證券交易人保護中心日前也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身為董事長與股東會主席,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對林郭提起解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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