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陳情,在台灣時間4月21日清晨當原油價格掉到負值以下時,無法在期貨交易系統網路下單,進而無法成交造成損失,並已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調處。
據調查,我國期貨商所進行原油交易,由於並非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的結算會員,幾乎皆採「複委託」交易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若國外上手交易系統無法進行負值下單,期貨商是沒辦法完成「轉單」的。
事實上,國外期貨商大部分系統還未更正,如美國盈透證券(Interactive Broker)是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的結算會員,該公司董事長湯姆斯.彼得菲(ThomasPeterffy)在媒體承認,在本事件發生前,即已收到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負值交易檢測相關通知,但該公司並未即時妥善因應,所以也無法下單。
交易時間落差 相關機關恐得加以宣導
此外,CME遲至4月23日,才在Globex Notices(電腦撮合交易系統通知)的商品變更(product changes)中公告可接受負值委託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台灣期貨商難以提供負值交易服務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台灣交易人「看得到」(看到市場變化)與「做得到」(進行交易),存在制度性的時間落差,主管機關有必要向投資人加以宣導並說明清楚。
面對這項爭議,法界則有不同的觀察角度。某不願具名的學者認為,國外是否有提供負值交易服務並非爭議重點。主因是投資者與期貨商在期貨下單系統範圍內才成立委託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期貨商對於交易系統沒有包括的交易項目,並不必然負有提供服務的義務。此外,期貨交易是零和遊戲,個別交易能否獲利應從整個交易行為結果觀之,對投資者充其量是可能獲利的「期待」,而非具體的經濟利益,也因此在法律上很難對期貨商有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