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銀行貸款經驗的消費者都知道,金融機構的放款,銀行必須自己評估風險,金管會亦有監督的責任,此處NCC若非暗示金管會未盡監督之責,便是恐怕有越俎代庖之嫌。
而關心勞工權益立意良善,但未來企業營運對員工產生的不確定性,即使最富經驗的產業專家,都難鐵口斷定。昔日手機龍頭Nokia何以退出市場?一度是多項電子產品的領航者Sony何以轉勝為敗?大概都不是一句「經營者過度樂觀」可以解釋的。要求企業保證未來營運及員工權益「不能有不確定性」,此舉不僅是超越勞委會、也已超越一般認知的商業運作邏輯了。
NCC是法定獨立機關,委員資格經立法院審查後、受任期保障,但並不代表NCC不需遵守憲法秩序下依法行政之要求。尤其,做為通傳產業的監理機關,NCC的任何決議對受監理產業而言,都有高度影響。如果NCC決議或處分任意超出法律權限與專業領域,恐怕不但令產業無所適從、更有違反憲法之疑慮。
本案雖僅僅是個案,但從中反映出通傳政策的監理與思維,對整體產業的影響相當鉅大,難以等閒視之。若主管機關以公平公益為名,未立法而先行、對虞犯進行管制、跨越其他部會職權、脫離商業邏輯判斷,都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檢視,NCC的憲法定位與其處分的正當性。否則,莫論促進公平競爭、前瞻產業未來,我們怎麼知道,下次不是輪到自己套用這樣的監理公式?
*作者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