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的延長賽持續進行。經濟部稍早證實,大同市場派股東王光祥已於16日依公司法173條向經濟部提出召集股東會申請。日前經濟部受理另一位股東林宏信的申請案,已進入行政程序。
對於17日上午王光祥陣營說暫緩送件,卻早已送件,晚間致電王光祥未接。
經濟部上週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案,大同市場派欣同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宏信等人,則是依據公司法173條第4項,在上週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經濟部官員說明,該案已經進入行政程序在15日發函給大同公司,要求在文到7日內,針對林宏信指稱股東會不能召集的情形說明並表示意見。
官員指出,另一位市場派股東王光祥則在16日下班前將案件申請送進經濟部,申請理由一樣是公司法173條第4項。是以投資公司法人股東身分提出申請。
根據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官員說明,由於王光祥與林宏信申請的理由相同,因此兩案將會合併審理,最終若認為這樣的主張合理,並准許召集股東會,將會以較早送件的申請為主,較晚申請的案件將不予許可。
文/吳柏緯、潘智義
責任編輯/林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