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勞動者的勞權意識勃發,大家都清楚在公司為了完成老闆交辦的工作而加班,公司要給加班費,勞工請求加班費也是天經地義,勞動基準法也明定加班要給付加班費或換成補休,加班時數若因業務繁忙無法補休完畢,補休休不完最終還是要能讓勞工領得到加班費。
但我國存在著一家公司,一面對員工喊話要以身為這家公司的員工為榮,另一面對員工的加班費卻愛給不給,主管們聲稱公司發不出加班費之後,就躺著裝死擺爛,補休的權利在第365天到期就被公司主張合法消滅,聽起來就像是一家血汗公司,而偏偏這家血汗公司就是眾人口中服務總讓人不夠滿意的中華民國政府。筆者想說明2點問題,以及提供一點建議:
一、尷尬的公務職場現況
請想像一下,一份工作的工作份量只會增加不會減少,老闆不斷交辦新工作,也因公司凍結人力不增聘,不會有新的同事幫忙分攤工作,工作表現好壞幾乎不影響工作收入,唯一的好處只在老闆不太懂怎麼開除員工這件事上。
為了保身,人們自然產生因應的方式,如盡可能減少加班、意思意思應付交差了事,或選擇直接辭職等都是。待在這樣的公司,確實能保證溫飽,但如何能有誘因及吸引力讓對這份工作充滿熱忱,或是工作能力出色的人願意長久待在這間公司裡,為公司及客戶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呢?
二、過時的制度產生漏洞
目前,各機關辦理公務員請領加班費及補休,所依循的規定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但我國政府於民國92年施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即使經多次修正至今,對於公務員請領加班費之規定依然採每月不超過20小時之限額制,早已無法有效消化基層公務員因業務量快速膨脹所產生之大量加班時數;公務員補休假之權利,各機關亦以該要點第3點規定中未明定公務員如未於1年內埔休假完畢仍須支給加班費為由,恣意消滅公務員之補休或請領加班費請求權。
三、政府執法應先守法
人民對於公務員之整體評價,眾所皆知,但只要細探其因,即可知體系的問題對於人影響之大。其他體制問題恕先擱置,在雇主明確告知加班時數只會被認定為「做功德」,無法有效兌現為加班費用或補休之情境,面對這樣情境的員工,輕者憤怒,繼而缺乏工作動力,重者離職,甚或在離職後,於法定期間內向雇主追討加班費等,並提起訴訟。政府身為執法者,只要先守法,相關問題自當有解。
身為全國最大的組織,請我國政府停止以「公務員非勞工」作為躲避支付公務員加班費義務的說詞,並先從交還公務員完整補休權利與完整給予加班費開始做起,以作為重視及保障勞動權益的表率。相信這項變革在公務員職場中將帶來的正面影響,而且能讓洽公的民眾都感受得到。
*作者為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