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終結《礦業法》惡法!徐永明盼:第2次臨時會處理

2017-06-27 10:40

? 人氣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27日召開「年金改革世代正義,改革礦業撤銷亞泥」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表示,將在第2次臨時會發起連署,將《礦業法》排入第2次臨時會。 (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27日召開「年金改革世代正義,改革礦業撤銷亞泥」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表示,將在第2次臨時會發起連署,將《礦業法》排入第2次臨時會。 (顏麟宇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日前表示,將要求在臨時會修正《礦業法》。時代力量黨團27日召開記者會,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也會提案,希望在第2次臨時會能處理《礦業法》、公投法以及促轉條例等法案。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徐永明說,第二次臨時會,時代力量黨團會主動提案處理《礦業法》、公投法,以及促轉。《礦業法》這塊,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已經很清楚表明,希望在民進黨團內進行說服,對此,時代力量是樂觀期待。徐永明說,為表示對高志鵬的支持,也呼應公民團體的行動,時代力量將在第2次臨時會發起連署,要求將《礦業法》排入第2次臨時會。 

「《礦業法》修法不應跟亞泥綁在一起!」 高潞・以用:立刻撤銷亞泥案子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說,高志鵬日前提出希望在第二次臨時會,能同時在經濟委員會處理《礦業法》,對此時代力量有同樣的共識。時代力量也認為,《礦業法》有很多惡法要修正,例如31條與47條的霸王條款。31條有關於礦業權的展限,原則是准予,例外才會否決,否決之後業者又可以有求償的權利;再來就是有關於47條掠奪人民土地的霸王條款,條文明定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高潞・以用指出,《礦業法》的修法不會只有這些,除了這2個霸王條款,《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參與權應該要納入條款,以及提出開礦計畫也必須要有關礦計畫等等,要把《礦業法》修訂得更細緻。 

20170627-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及其餘黨團立委27日召開「年金改革世代正義,改革礦業撤銷亞泥」記者會。(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表示,應把《礦業法》修訂得更細緻。(顏麟宇攝)

另外,高潞・以用也說,《礦業法》修法不應跟亞泥綁在一起,要求主管機關有積極作為立刻撤銷亞泥案子。 

另外,徐永明表示,促轉部分,在二二八時,總統蔡英文就說過希望這會期處理,剛好這會期有3次臨時會,這是實踐總統諾言的機會;而公投法,徐認為,與其在年底前處理完,其實臨時會如果有空間,時代力量覺得應該能加以處理。

喜歡這篇文章嗎?

方炳超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