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嫌利用職務經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的機會,收受廠商賄賂2076萬元,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黃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2076萬元沒收賄款,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黃季敏2002年到2006年間,利用職務辦理「防災救難器材」9項標案,總經費高達1億2930萬元。黃季敏指示下屬開特殊規格標,並透過胞兄黃文宙找廠商投標,北檢認定這9案黃共收回扣1924萬元,多數贓款疑似透過投資黃金及補習班進行洗錢。
檢方當時搜索黃季敏住家和時任台塑副總辦公室時,搜到20公斤、價值近3000萬元的黃金。對此,黃季敏還辯稱自己2002年時就開始買黃金,曾買了30多公斤,後來售出剩20公斤。
本案被告包括黃季敏及消防署官員、廠商等共13人,其中黃季敏的哥哥黃文宙因擔任收賄白手套、兒子黃郁升因涉幫助洗錢,同遭起訴。
此外,檢方2012年12月起訴上述9案後,又發現消防署辦理「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時,黃季敏主導標案,為廠商量身打造招標規格護航,罔顧政府採購功能與品質,圖利1200多萬元,遭北檢追加起訴。
台北地院歷經4年半審理,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總共14罪合併應執行18年,並褫奪公權8年;至於賄款2076萬元則全數沒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