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新版契約9月上路,房東不能亂收電費、租到一半調漲租金

2020-08-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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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可以善用即將上路的新版契約,減少租賃糾紛。(示意圖/Sai Mr.@flickr)

租屋族可以善用即將上路的新版契約,減少租賃糾紛。(示意圖/Sai Mr.@flickr)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修訂的新版租屋契約將於9月1日生效,明確規範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民眾租屋時可以善用新版契約,藉此減少糾紛。(延伸閱讀:今年租金補貼條件大鬆綁,不必設籍也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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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為了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2017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本次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8年6月間依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也配合一致性修正,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電費怎麼算、房東可在租期內調漲租金?

內政部指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收取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圖片來源/內政部)
(圖片來源/內政部)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中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圖片來源/內政部)
(圖片來源/內政部)

簽約停看聽   善用內政部新版租約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且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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