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港國安法繞道而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2020-08-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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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確定的是,雖然《港版國安法》整部法律刻意不提「移交」(引渡)程序,但第55條的中央管轄案件直指嫌犯被「送中」的風險,「送中」案件的出現,恐怕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資料照,AP)

可以確定的是,雖然《港版國安法》整部法律刻意不提「移交」(引渡)程序,但第55條的中央管轄案件直指嫌犯被「送中」的風險,「送中」案件的出現,恐怕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資料照,AP)

《港版國安法》通過時,有些人還懷疑該部法律是否會像中國2005年針對台灣所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樣「雷聲大雨點小」,許多中國通學者並不認同這樣的看法。事實上,七月最後一週以來《國安法》一連串執法大動作也證實這部法律不僅是雷聲大,雨點也大,其施行僅一個多月,卻已為香港帶來滿城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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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過去主張香港獨立但在《國安法》通過後已自行解散的「學生動源」,四名前成員遭到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分裂國家罪」拘捕,他們的年齡僅僅是16到21歲;7月30日,黃之鋒等12名民主派人士被取消香港立法會選舉的參選資格,理由包括這些參選人支持「港獨自決」、反對《港版國安法》、支持外國制裁香港與中國等,隨後港府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推遲立法會選舉一年;7月31日,香港警方依《國安法》對6名海外人士發出通緝,當中不僅有香港人,還有已經成為美國公民超過25年、創辦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的朱牧民(「佔中三子」朱耀明牧師的兒子),為首位因《國安法》被通緝的外國公民;8月10日,港警逮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名媒體人以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10人,指控他們涉嫌違反《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其他「串謀欺詐」等罪名,超過200名員警搜查壹傳媒大樓,雖然黎智英等人陸續獲准保釋,但案件仍在進行中,中國政府與港府顯然要用這些先例殺雞儆猴,發揮《國安法》嚇阻之作用。

本篇為《港版國安法》評論系列(二),討論《國安法》的程序面相,包括國安案件管轄權與執法審理程序,說明《國安法》如何透過「繞道而行」的特別程序,破壞香港一向引以為傲的司法獨立原則,並在特定情況中創造「送中」案件,使中國執法與司法機關得以長驅直入管轄香港國安案件。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12日凌晨交保,搭車離開旺角警署。(美聯社)
超過200名員警搜查壹傳媒大樓,雖然黎智英(見圖)等人陸續獲准保釋,但案件仍在進行中,中國政府與港府顯然要用這些先例殺雞儆猴,發揮《國安法》嚇阻之作用。(資料照,美聯社)

二、程序:繞道而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港版國安法》對於涉嫌違反國安的案件一分為二,創設了兩種處理程序,即香港管轄案件(第40條)與中央管轄案件(第55條)。

香港管轄案件指的是國安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執行等程序都在香港進行,適用《港版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案件的立案偵查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而案件檢控則由香港律政司的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由於警務處、律政司專職國安案件部門的負責人必須由香港特首書面徵求中央政府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後才能任命,該等人選相當於通過了「國安公署」忠誠度的測試。

港警國安處辦理案件時,根據《國安法》第43條以及該條實施細則之規定,得採取許多高度侵入性的偵查措施,其中許多措施無需法院審查,亦即無外部監督控制,警方可自行決定。這些偵查手段包括:1. 搜查有關處所(在「緊急狀況」不經法院批准即可搜查);2. 限制離港;3. 凍結財產並向法院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財產;4. 移除網路信息並要求網路服務商協助;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7. 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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