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勞軍捐 林佳和:構成濫用政黨優勢地位 違反法治原則

2017-07-1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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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辦婦聯會第二次聽證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們仔細聽取。(陳明仁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辦婦聯會第二次聽證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們仔細聽取。(陳明仁攝)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今天受邀擔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聽證鑑定人,林佳和表示,台灣在推動不當黨產追討轉型正義過程,不該以「去脈絡化」理解方式,要求附隨組織的認定,採取全功能性偏狹檢驗,他認為,只要部分營業項目,是為了政黨或隸屬政黨組織,其他部分該組織即便保有一定自主,也不影響其是否為附隨組織的整體判斷,而勞軍捐的徵收,即已構成濫用政黨優勢地位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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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轉型正義 觀察有無取得不當利益

林佳和表示,參考德國與東歐國家轉型正義推動過程,附隨組織的觀察重點,是有無「以黨領政」,取得實質法治國下不當利益,附隨組織檢驗的重點,「不是組織,而是功能」,即是該組織在個別活動上,是否本於濫用政黨權力與地位,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不該偏狹地以全組織、全功能角度偏狹檢驗。

20170716-終結歷史錯誤:廢省、廢兩岸條例運動研討會,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林佳和發言。(盧逸峰攝)
林佳和表示,參考德國與東歐國家轉型正義推動過程,附隨組織的觀察重點,是有無「以黨領政」,取得實質法治國下不當利益,附隨組織檢驗的重點。(資料照,盧逸峰攝)

林佳和表示,德國學者針對政黨附隨組織,提出連結性三要素,即是政治工具化、組織上融合、財務上連結,但在實質個案認定上,德國法院在德國婦女聯合會認定上,法院上的判決認為不需上述三要素全部具備,從德國婦女會也顯示,它與德國SED沒有財務上的連結。從德國聯邦基本法面向,政黨附隨組織的認定,應該以有無侵害第三人、有無利用國家執政角色恣意統治,二個重要的判准標準,就是有無侵害基本人權與濫用壟斷威勢地位。

當事人被迫同意 構成濫用政黨優勢

「包括今天討論個案(婦聯會)在內,或許當時對台灣國際民生有正面幫助,但包括勞軍捐、影劇捐、教育捐在內,將進出口公會會員財產,移轉給國家以外的第三方,這裡面如果涉及當事人被迫同意,執行類似徵收的權力,就構成濫用政黨優勢地位,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

林佳和表示,被迫同意除了政府公權力強制之外,還有多面向,德國轉型正義在1945美國佔領期間,就處理過納粹德國強制徵收以外的「被迫同意」概念,包括1952年《德國聯邦返還法》,包括勞軍捐在內,從行政法角度,沒有來自法律保留的自願服從,個別行為人不可期待自主決定空間時,就構成所謂「被迫同意」,他強調,濫用政黨威是權力地位,是追討不當黨產憲法最大出發點,否認這個出發點,追討不當黨產就可以休矣。

婦聯會:該考慮當時現實情形

不過婦聯會委任律師徐履冰表示,包括勞軍捐在內,當初的勸募都有其時代背景,以防衛捐為例,當初係東南行政長官公署頒布行政命令開徵,最後納入統一稽徵條例,今天黨產會在討論勞軍捐等,當時是否利用政黨威勢地位,是否也該考慮當時現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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