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若是察覺店家業者等標示不實或有其他相關欺騙行為,應舉報甚或退換貨與求償。
二、供應鏈中間商(比方說買肉加工之後再賣給其他人的業者)及機關機構的消費者(比方說有員工餐廳的公司):
1. 上述針對供應鏈最終端消費者的各項建議大多亦通用於此;
2. 契約規定:
(1) 身為中間商或機關機構的消費者比起最終消費者有個優勢就是比較有談判權且對上游供應商有比較多瞭解。中間商與機關機構消費者可以跟上游供應商簽相關契約規定,比方說明確標示要進的是零檢出的肉品;
(2) 且不一定要簽長期約(尤其是從未合作過的對象),可簽比方說短期一點的約,方便依情況調整或終止;
(3) 若對方違約應求償,以起制約效果;
(4) 隨機不定期抽驗相關進貨產品,送請中立公正實驗室分析。如此除了可確保進貨品質是否真如供應商所述,亦可以中立實驗室分析結果為依據提高自身信譽,以加強消費者對自身產品的信賴與信心。
三、消費者保護等相關組織:
1. 可不定期對相關產品做抽檢(與中立客觀公正檢驗實驗室合作),可檢比方說標示是否確實與瘦肉精含量是否真的如業者所述等(有達到零檢出安全高標,有達到安全低標還是都沒有等);
2. 抽檢結果發表公開;
3. 協助消費者對違法業者進行提告與求償等。
整個食安保護機制不是只有政府能有所作為。
消費者、中間商與消費者保護組織都在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我們並不是只能被動的去接受,以萊豬議題來看,若你在意食安,可以透過適當的消費與購買行為讓廠商與業者知道,你對食安很在意,以對其可能違法以圖利的動機與行為起到一些制約與抵制的效果,加上現今資訊流通之快,更讓違法事證可容易以一傳十,消費者不再只能被動地去接受市場所提供的商品,反而可以積極去影響與完善整體的食安保護機制。
*作者為經濟研究員,長年在德國某經研院從事研究工作。即使離鄉多年還是很關心台灣的社會經濟發展,喜歡發文分享對台德社會經濟發展的觀察、看法與建議。更多文章請看「筆記女王的台德社會觀察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