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8)日召開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並撤回過去函送的草案。監察院表示,草案明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調查,預計9月中旬立法院開議前函送審議。
監察院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展開運作,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完整的作用法可為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之目的。
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監察法》修正案過關 調查權須依法合乎比例原則
此外,監察院會今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如果涉人權保障得適度公開。
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表示,新提出與撤回的草案最大的差異,新法明定該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因為人權會處理案件較屬軟性性質,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訪查」、「國家巡查」參照紐、澳人權會的建議,對國家系統性人權侵害的問題,需進行更大規模的巡查,並將私人騷擾降到最低。高涌誠指出,院會通過人權會諮詢顧問的遴聘辦法,畢竟10位人權委員的背景多元,但恐有不足之處,為促進多元思考,將另訂諮詢顧問遴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