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台灣金融機構存款餘額逾40兆元,金融體系的超額資金,迄今仍缺乏去化管道,過去在扁政府時代,台灣高鐵興建期間,也跟銀行貸款3323億元,銀行業者不是沒有專案融資經驗,為何外商風電業者會有所謂「資金缺口」?
外商風電業者資金缺口問題在「擔保品」
根據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模式多由發起人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SPV向金融機構舉債融資,並以專案計畫建設完成後之現金流入(例如:發電收入)作為償還貸款主要資金來源,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業者無追索權或僅為有限追索權。
總決算報告引述台經院報告,強調離岸風電屬高度資本密集型產業,單一風場初期投入資金龐大且回收期長,並涉及風塔建置及風力數據研究等特定專業領域之評估,且工程介面繁多,整體合約結構複雜,「影響金融機構承作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意願」,亟需建立相關風險分攤機制,讓授信風險降至「可承受範圍」。
「政府頭已經洗下去,現在不得不提供融資保證」,東方匯理銀行前總經理梁敬思對台灣政府提供「外商」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做出這樣的結論。
梁敬思表示,當初得標的外商業者對外宣稱,可以從母國拿到貸款金額60%的「出口信用保險」(ECA),最剛開始的2個案子,海洋風電(Formosa 1)海能風電(Formosa 2)確實獲得母國60%的融資保證。不過,國際再保險機構對於單一國家所能承做的ECA融資保證,有「集中度上限」(Concentration Limit),不可能允許輸出保險業者,全部集中在台灣。
由於融資保證額度有限,海洋與海能風電以後的風場,在承作ECA融資保證時,就只能按照風場未來的現金流量,與機器設備價值計算保證額度。
「風機清算價值只有實際購買價值的2至3成」
梁敬思表示,有限追索權專案融資,雖然有風機作為擔保品,「但就像車貸一樣,一架風機當初購買購買價格多少,和貸款違約後,銀行能在次級市場處分價格,根本是天差地別,風機在次級市場根本不值這麼多!這些風機遠在台灣外海,清算價值只有實際購買價值的2至3成。」
梁敬思表示,在海洋風電與海能風電成功地向台灣銀行借到錢以後,2家公司的貸款合約就成了其他風電業者仿效的「範本」,大家有樣學樣,都要求跟銀行簽訂無追索權貸款,ECA融資保證缺口就愈來愈大,如今演變成龔明鑫口中7000億元的融資缺口。
根據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歐洲各國為減輕銀行業者離岸風電融資風險,採取第三方驗證、保險、信貸保證等風險減輕或轉移措施。然而,台灣金融體系所能承作離岸風電開發商的「系統風險」,遠低於歐洲金融體系所能承受金額,台灣現在要依樣畫葫蘆,由國發會成立「百億融資保證基金」,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借錢給外商風電業者,某種程度上等於是把風險攬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