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醫學教授李俊億檢討江國慶案 竟然被告

2014-05-0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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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醫學教授李俊億出席在台大霖澤館舉行的刑事再審座談會。(王立柔攝)

台大法醫學教授李俊億出席在台大霖澤館舉行的刑事再審座談會。(王立柔攝)

在「科學辦案」儼然極具說服力的今天,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強調,「不要迷信科學證據!用科學證據證明犯罪是基本要求、是門檻,而檢驗科學證據的可靠性,是責任。」他更直言,江國慶案翻案以來,大家根本沒有好好檢討,都說是刑求的問題,但往前推一步,「誰給資料說江無法排除、是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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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3日下午,在台大霖澤館1場刑事再審相關座談會上,分享他如何透過冤案看鑑識制度。李提起1996年發生的江國慶案,表示「兇手」江國慶隔年就被槍決,2011年卻確定翻案,證實江國慶是冤魂1條。李對此表示,翻案時說要重新檢討,2、3年來也沒有看見什麼檢討,大家都說是刑求的問題,可是往前推一步,「誰給資料說江無法排除、是兇手?」

李指出,這就是科學證據的問題,他強調「不要迷信科學證據!用科學證據證明犯罪是基本要求、是門檻,而檢驗科學證據的可靠性,是責任。」李表示,江國慶案裡,調查局鑑識時竟使用「抗人血紅素血清免疫沉降反應試驗法」的驗血方法,來確認精液斑跡,可見問題最大的是科學證據,且1996年9月30日的法醫鑑定報告甚至穿越時空,引用未來的10月7日法務部資料;台灣在鑑識工作方面,卻從未進行制度性的檢討、修正。

李俊億以2004年美國FBI錯誤鑑定指紋、抓錯人並且關2週的Mayfield案,說明美國的處理方式就不太一樣,不但賠償當事人200萬美金,更立即停止相關鑑識人員的鑑定工作,該人員過去負責的鑑定工作也必須重新審查,能力則需要重新測驗、再教育。

李俊億表示,台灣沒有這類罰則、再訓練的制度,更缺乏辦案鑑識的標準,像是已平反的「蘇建和案」,造成冤枉的因素之一,正是鑑識人員堅稱刀傷可反映犯案人數和使用刀器。而該案的鑑定人員,也鑑定另一起1993年發生、民間團體至今仍在救濟的呂金鎧案,李表示,呂案律師向法官質疑該人員的鑑識能力是否可靠時,法官卻認為「時空背景不同」,未思量這份疑慮。李對此質問「鑑定人相同、邏輯相同,如何證明時空背景不同下,鑑定人會自動覺悟,製作出可靠的鑑定報告?鑑定人也根本沒有受過測試和再教育!」

李俊億也指出,對於鑑識人員的能力要求也可能流於形式,如《法醫師法》第14條規定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每6年提出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促使法醫師執業6年就完成180個小時的職業教育,但法條實施快10年,李指出,「法務部還沒有開始做這方面的審查」。

最嚴重的是,台灣要改變這些辦案過程中的制度問題,在司法體系不思檢討的風氣之下,顯得異常困難。李俊億回憶他2011年擔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的往事,表示他當時在《台灣法醫學誌》第3卷第2期發表〈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學證據〉一文,對當時剛翻案的江國慶案提出檢討,事後卻遭人檢舉,並受到法務部調查局嚴厲譴責。

李俊億調出法務部調查局2012年7月31日,以局長王福林名義發出的公文,上頭可以清楚看見,調查局指責李俊億公開鑑定內容、侵害鑑識人員的人權並洩漏鑑定秘密,「涉嫌使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本局之社會評價,事涉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罪、與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嚴重傷害法務部團結一體形象與本局聲譽、士氣」,要求李俊億為文道歉、澄清。李更被鑑識人員提告妨害名譽,最後獲不起訴處分。李痛批,有公權力不用在該檢討的地方,有人想要檢討時,下場卻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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